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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伏刺死小16歲同居人 7旬翁判無期徒刑定讞

老翁楊敬欽埋伏在農會停車場殺害陳姓同居人,被判無期徒刑定讞。(資料照)

老翁楊敬欽埋伏在農會停車場殺害陳姓同居人,被判無期徒刑定讞。(資料照)

2020/11/13 11:07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71歲老翁楊敬欽懷疑小他16歲的陳姓同居人另結新歡,在保護令通過未久,便持刀埋伏殺害陳女。最高法院今維持地院、高分院見解,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

據悉,楊男國中時便因好玩而荒廢學業,後來畢業於海軍士官班電信科,並考上報務員特考,從事遠洋漁船報務員一職期間,因月薪約5萬台幣而累積財富,但離職後轉作投資卻失利。

判決指出,這對情侶2012年交往,去年開始同居,楊男因懷疑陳女另結新歡,去年7月3日持刀與鹽酸赴陳女住處,作勢攻擊,幸未得逞。陳女嚇到後趕緊聲請保護令,裁定命楊男不得實施家暴行為。

詎楊男仍於同年月17日一早7時許,前往陳女工作地點埋伏,見陳女現身隨即上前連刺7刀,其中1刀刺穿左胸至左胸腔,導致陳女左動脈大出血,經送醫搶救仍不治。

楊男到案後先就持刀與鹽酸恐嚇部分辯稱,他並未打、罵陳女,且當天也未攜帶刀械,會帶鹽酸也是陳女交代要洗廁所。就殺人方面,楊男否認具有殺人犯意,是因為見到保護令,心生不滿,想要教訓陳女;且當下刀先刺到手腳,並非致命部位,後因雙方拉扯倒下,刀刃才深入體內,因此只有傷害致死犯行,另他自認到警局自首,應可減輕刑度。

雲林地院認為,楊男手段固然兇殘,也造成陳女無可彌補損害,但審酌楊男行兇主因是陳女不再繼續交往,而陳男長年鬱鬱寡歡、易感寂寞,在高度憂鬱及焦慮狀態下採取此種激烈、殘酷的方式殺害被害人。

雲林地院考量楊男已有年歲,而無期徒刑依法須執行25年才能申請假釋,加上尚無剝奪楊男生命而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因而量處無期徒刑,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上訴,台南高分院指出,楊男殺人前曾傳訊息提到:「妳玩我、傷害我,我就徹底毀了妳」、「把妳玩死,我這把年紀已夠本了」等語,埋下殺機,後也預謀殺害陳女,並如期行兇。

高分院也說,楊男當時連刺陳女7刀,動作迅速毫無遲疑,歷時僅約10秒,另經精神鑑定報告可知,楊男殺人當下並未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影響辨識能力,故應負完全刑事責任,審酌地院認事用法無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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