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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打官司救濟屢遭駁回 大法官兩度做出解釋助護權利

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宣讀大法官第795號解釋。(記者吳政峰攝)

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宣讀大法官第795號解釋。(記者吳政峰攝)

2020/10/23 17:45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闕姓、王姓、張姓、潘姓及蕭姓等5名地主,不滿台北市政府公告的都市計畫造成他們損失,打官司救濟,卻因法令禁止而屢遭駁回。他們改聲請釋憲,大法官2016年做成742號解釋,宣告他們可興訟,他們拿解釋文聲請再審,未料法院以案子沒在期限內訴願為由,再次駁回。5人二度聲請釋憲,大法官23日做出795號解釋,宣告5人所提的再審視同已經訴願,法院應受理。

本案源於北市府1992年公告「台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案」,把機關用地變更為第三種住宅區,5名地主應負擔3成的土地作為公設。5人認為影響權益甚鉅,提起訴訟,但我國法令規定,都市計畫僅處於規劃、尚未施作之前,地主權益未受到實質損害,不得提告,以至於5人興訟屢吞敗,進而聲請釋憲。

大法官認為,都市計畫對人民財產權影響甚鉅,若等到施作之後才能提告,對地主的侵害恐難以彌補,2016年做成742號解釋,指都市計畫公布後,即使尚未施行,受影響人亦可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5人立刻持742號解釋向最高行政法院聲請再審,未料,最高行表示,再審有理由,惟打行政訴訟前應先經過訴願程序,本案都市計畫早於1992年12月14日公告,5人若有意見,應於30天內提起訴願,但他們卻遲至2013年10月17日才提起訴願,明顯超出救濟期間,評議後駁回其訴。5人不服,二度聲請釋憲。

大法官受理後認為,該都市計畫公告當時,因為法規限制,5人根本無從提起行政訴訟,自然不會想到訴願這個程序,若要求他們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願,顯然對當事人課予過高的義務和負擔,對人民的保障不足。

經過討論,大法官23日做出795號解釋補充742號解釋,宣告5名地主於742號解釋做成的30天內所提出的再審案,視同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訴願。換言之,大法官認定最高行應受理5名地主的再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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