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販聲請再審還要求開庭 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澎湖莊姓毒販被判刑17年定讞入監,他聲請再審被高雄高分院駁回,他提抗告主張高院未依今年新上路的刑事訴訟法,讓他到庭陳述意見;但最高法院認為抗告無理,駁回抗告確定,並闡明聲請再審案並非漫無標準一律須開庭、通知聲請人到場,仍應視個案情況決定,若顯非新事實證據、或程序不合法且不可補正,就不須通知聲請人到庭陳述意見。
刑事訴訟法今年1月10日施行再審新法,增訂的第429條之2,規定聲請再審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意見。
據指出,不少在監受刑人以為再審新制是強制法院必須開庭,因而興起藉由聲請再審,爭取暫時出監「放風」到法院蹓蹓的念頭。
莊男去年以有新事實、新證據為由,向高雄分院聲請再審,但被駁回,他依據新刑訴法主張他有權到庭陳述意見,向最高院提出抗告。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莊男所提的新事實、新證據,其實在歷審都已審理過,並充明說明不採信的理由,並不具備「新規性」,不符合再審要件;最高院並深入論述新法的適用範圍,認為仍應依具體個案情形不同而決定是否開庭。
最高法院指出,再審聲請形式上若顯無理由,法院即應駁回,例如所提的新事實、新證據,一望就知是在原確定判決中已審理過的證據,且經法院審酌後不採,或程序不合法且無可補正,則當然不須通知聲請人到庭聽取意見,以免徒然浪費司法資源。
而當聲請再審是否合法、有無理由尚未明朗時,不是憑聲請意旨就可一目瞭然、明確判斷時,除非聲請人表明不到場,否則再審法庭就應開庭,讓聲請人、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並聽取檢察官和受判決人的意見。
最高院最終認定,莊男案件不符再審要件,高雄高分院的駁回沒有違誤,且顯無通知莊男到庭的必要性,駁回抗告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