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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翁違規迴轉將23歲騎士撞成植物人 判賠1381萬

示意圖。

示意圖。

2019/10/14 10:34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粗心駕駛,害人害己!

張姓七旬老翁在桃園市區違規迴轉,後方的23歲林姓騎士因閃避不及撞上,送醫後呈植物人狀態,家屬怒告求償;張翁指稱植物人的「餘命」較一般人短,不應以一般國人的餘命計算看護費用,高院更一審送請台大醫院鑑定認為,林男等類病患平均餘命為20年,判張翁應賠1881萬多元,經扣除家屬已獲賠500萬元,須賠償1381萬多元。

張翁現年78歲,經營原木藝術館,被害人林男是碩士休學生,剛退伍不久。

張翁2012年6月22日下午2時,開車從桃園市大溪區康莊路往市區方向行駛,當行駛到康莊路811巷口時,先靠右停靠路邊後,即貿然跨越分向限制線違規迴轉,後方直行的騎士林男因閃避不及撞上張翁汽車,人車倒地,頭部重創、四肢多處骨折,送醫後呈植物人狀態,生活無法自理,須專人24小時看護,被法院監護宣告;家屬不滿怒告並求償。

刑事部份,張翁被依傷害致重傷害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18 萬元定讞。

民事求償方面,林男家屬主張,林男案發時僅23歲,卻因張翁過失變成植物人,終生須仰賴專人看護,依提告時2015年國人平均壽命為75.97歲,指林至少有餘命48年,要求張翁賠償看護費1310萬元、慰撫金500萬元、勞動力損失等賠償,共求償2901萬元。

張翁則指稱,雖有違規迴轉過失,但林男未注意車前狀況才撞上,另依車禍撞擊情況看來,林疑有超速等過失,雙方應各有一半的過失責任;此外,植物人餘命比一般人短,家屬求償的看護費偏高,慰撫金額應酌減為100萬較合理。

一審依公路總局鑑定認為張翁違規迴轉是肇事原因,林男無過失,認定張翁應負起賠償責任;並採信家屬主張,認為林男還有48年餘命,慰撫金以200萬元為宜,判張翁應賠償2513萬元。

高院更一審特別囑託台大醫院鑑定,台大醫院認定以林男現年30歲、植物人等狀態,平均餘命約為20年,算出看護費用為1002萬,慰撫金仍認定為200萬元,共判張翁應賠1881萬多元,扣除家屬已領取汽車責任保險金220萬元、張翁已賠償280萬元,張翁須再賠償1381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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