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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驅離案黃昇勇無罪 判決理由在這裡

前台北市警察局局長黃昇勇。(資料照)

前台北市警察局局長黃昇勇。(資料照)

2019/07/18 12:19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2014年3月太陽花學運「323佔領行政院」行動,警方強制驅離暴力濺血,前台聯立委周倪安提起自訴,控告時任台北市警察局長黃昇勇殺人未遂等罪,一審經5年纏訟,台北地院今宣判黃昇勇無罪,判決理由出爐,合議庭認定黃昇勇是依法執行職務,符合阻卻違法事由,因此不罰;宣判同時並將台北地檢署移送併辦的部分,退回北檢進行刑事調查,查明真相並究責。

「323佔領行政院」行動後,超過40位遭警方暴力驅離濺血的受傷民眾,控告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警政署長王卓鈞、台北市警局長黃昇勇、中正一分局長方仰寧等官員,涉嫌殺人未遂與傷害罪,法院大多已不受理結案,只剩下本案,由周倪安與29位被害人、33位義務律師團,持續追訴國家暴力的刑責。

合議庭強調,本件自訴案的審理範圍只剩黃昇勇的部分,江宜樺、王卓鈞、方仰寧等人部分,另由北院的其他合議庭審理中。

判決指出,本件合議庭審判長林孟皇、陪席法官趙書郁沒有迴避審判的必要;在323陳抗事件中,部分群眾以油壓剪、鐵橇破壞行政院鐵拒馬,破窗闖入行政院內破壞物品,黃昇勇依其北市警察局長的權責,交付各分局長驅離任務,並由各分局長按現場狀況決定具體的驅離方式、細節,且值勤員警原則上也是先以口頭勸離方式進行,如勸離不成,才予以抬離、拖離,只有少數員警以肢體或使用警械毆擊民眾,合議庭因此認定,黃昇勇是依法令所為,具備阻卻違法事由,依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不罰。

合議庭認為,北市警局在驅離過程中,有少數員警因「情緒控管失當」或「殘留把人民當作敵人的威權思維」,違反比例原則使用暴力,以肢體或警械毆擊陳抗民眾,至少造成周倪安、林明慧、周榮宗、黃銘崇等42人受傷,構成「不人道的處遇或懲罰」,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警察職權行使法、警械使用條例,檢察官身為公益代表人,自應開展全面的刑事調查,查明真相並究責。

判決指出,周倪安曾經另向台北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檢察官將該案移送北院併案審理,合議庭認為,因黃昇勇今已獲諭知無罪,此部分與檢察官移送併辦的部分,並沒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的關係,併辦部分並非北院可以審判,因此今天將併辦部分退回台北地檢署,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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