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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假消息!網路負評亂黑商家 政院修法加重處罰

如果從失望不滿的消費者變為惡意謠言的散布者,可能觸犯刑法313條。(圖擷取自國家發展委員會政府網站營運交流平台)

如果從失望不滿的消費者變為惡意謠言的散布者,可能觸犯刑法313條。(圖擷取自國家發展委員會政府網站營運交流平台)

2019/04/19 16:1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昨日通過刑法第313條妨害信用罪修正案,規定只要透過網際網路等電子傳播工具散布流言,損害他人信用,最重可加重徒刑至3年,草案將於近日送司法院會銜,期能打擊氾濫的假消息。

現行的313條為「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實務上一般認為是,透過散布不實消息或詐術,貶損個人或公司的商業信譽,方可成罪,但因該條文長達84年未修過,早已不符合社會民情。

修正案衡酌現今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通訊傳播工具等傳播擴散迅速,若同時或長期對社會多數公眾發送不實資訊,以損害他人信用,所造成的影響更為嚴重,因而認定有加重處罰的必要,新增第二項「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並同步把罰金調高到20萬元,符合社會觀感。

以現行法規來看,店家商譽受到流言侵害,多會同時提起310條的誹謗罪與313條的妨害信用罪告訴,因誹謗罪的構成要件較為明確,且兩罪均為2年以下徒刑,實務上多會以誹謗論罪,而非妨害信用,所以根據法務部統計,2013年到2017年間被依妨害信用罪起訴者僅33人。

一旦修正案通過,網路妨害信用的罪刑將可比誹謗罪還高,屆時妨害信用罪案件數可能大幅增長,由此看來,修正案除了針對假消息而來,也有提醒網友切勿散布流言影響商家信譽的味道。

一名司法官舉例,民眾與餐廳有消費糾紛,可能會在網路上給予該店家負評,但若評論內容是不實的資訊,如:該店的豬排來源為病死豬,損及店家商譽;或委託合格的室內設計師裝潢,雙方發生不快,在網路上杜撰該名設計師沒有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或建築物室內設計執照,損害個人信用。這些均可能構成修正案中的加重要件。

但他強調,我國刑法313條保護的客體僅限於法人與自然人的信用,不包括「政府機關」,與日本不同,因此有心人士利用假消息攻擊政府單位以減損政府威信,不能用本條論罪。

據悉,為了對抗假消息,行政院函令各機關檢討所轄法令有無缺漏或應補足之處,原認為刑法的310條誹謗罪也有修正必要,後因考量2017年的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妨害名譽」應除罪化,因而決定暫時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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