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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死鐵警李承翰判17年定讞 調解賠償後兇手竟不認帳

殺害嘉義鐵路警察李承翰的鄭姓凶嫌(圖)請求法院續審調解案,被台南高分院判決駁回。(資料照)

殺害嘉義鐵路警察李承翰的鄭姓凶嫌(圖)請求法院續審調解案,被台南高分院判決駁回。(資料照)

2021/12/01 10:23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患有思覺失調症的台南鄭姓男子涉於2019年7月3日晚間在台鐵嘉義火車站為補票問題持刀揮刺鐵路警察李承翰腹部傷重致死,今年6月,最高法院判鄭男17年徒刑定讞。李承翰父母提告分別向鄭男求償1186萬多元與1062萬多元,雙方於今年7月下旬各自讓步達成調解,但鄭男事後翻案、請求繼續審判,近日被台南高分院判決駁回。

鄭男主張在調解時法官固有口頭說明,但他未在調解筆錄簽名同意,且賠償金額太大,他無力給付,可能累及妻女,不知如何向家人交待,要求撤銷調解、請求繼續審判。

李承翰的母親與李的胞姊表示,調解時法官有勸諭兩造讓步,李母與委任律師電話聯絡後經考慮、同意讓步而調解成立,雙方均有在調解筆錄簽名,這調解已成立無誤,但如法官准予繼續審判,求償金額要恢復到提告時的1186萬多元(李母求償部分)與1062萬多元(李父求償部分,因李父已死亡,由其妻與女兒繼承訴訟)。

台南高分院法官審認,雙方調解確有經過彼此合意簽名,調解成立,鄭男辯稱沒有簽名並不足採,且依民法規定,債之求償是向契約當事人(即鄭男)請求,李員家人並無轉向鄭男妻女求償的權利,除非將來有發生繼承事實,因此駁回鄭男繼續審判的請求。鄭男還可上訴;李員母親與其胞姊不得上訴。

至於鄭男與李員親人達成的調解金額?台南高分院說,這攸關當事人權益,院方不便公開說明。

本案發生時,鄭男搭台鐵北上火車,在嘉義站時為補票問題持刀揮刺鐵路警察李承翰腹部致死。嘉義地院認為鄭男在案發時思覺失調症急性發作、出現被害妄想,判決無罪,引發國內輿論譁然;案子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以其犯行辨識違法能力未喪失,改判他17年徒刑,今年6月最高法院也判鄭男17年徒刑定讞。

殺害嘉義鐵路警察李承翰的鄭姓凶嫌請求法院續審調解案,被台南高分院判決駁回。(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殺害嘉義鐵路警察李承翰的鄭姓凶嫌請求法院續審調解案,被台南高分院判決駁回。(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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