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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中貧女撞傷人無力繳罰金 佛心法官給她宣告緩刑

    台中地院基於「修復式司法」理念,且陳女與林男達成和解,輕判並宣告緩刑,讓陳女不用繳罰金。(記者張瑞楨攝)

    台中地院基於「修復式司法」理念,且陳女與林男達成和解,輕判並宣告緩刑,讓陳女不用繳罰金。(記者張瑞楨攝)

    2024/08/02 08:12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陳姓女子2022年8月5日騎機車與林姓男騎士相撞,林男左手與右腳骨折,台中地院簡易庭一審依過失傷害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約9萬元,她上訴合議庭二審並主張,自己是中低收入戶,與母親相依為命,一審沒和解主因是經濟困難,但今年6月已與林男和解,她月薪3萬元,願意以每月5000元分期付款賠償共23萬元,如果再判決易科罰金之刑,她將陷入生活困難,法官認為,雙方既已和解,基於「修復式司法」理念,改判徒刑2月,緩刑4年,條件是緩刑期間履行賠償。

    判決書指出,年僅20多歲的陳女,上述時間於台中市北區德化街與五常街路口,騎機車與林男相撞,雙方沒和解,林男提起過失傷害罪告訴,陳女辯稱林男騎得很快,是林男自己摔倒,雙方沒有碰撞,但包括警方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等,都顯示雙方相撞,且雙方都有過失責任,不過,陳女當時向馳抵的警察表示,自己是肇事人,符合自首條件,台中地院簡易庭一審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約9萬元。

    陳女上訴二審,她改口說,自己與林男都有過失,但她並沒有酒駕等不安全的駕駛行為,且她並非不願與林男和解,實因自己經濟困難,與母親兩人相依為命,賃屋而居,母親身體健康不佳,她是家庭主要經濟支柱,擔任餐飲店店員,領有中市中低收入戶證明,林男要求的賠償金額超過她的能力範圍,並非她不盡力和解。

    陳女強調雙方已於今年6月達成和解,她願意分期賠償對方共23萬元,另外,林男也獲得強制責任保險理賠10萬元,並不包含在23萬元之內,她月薪約為3萬元,爾後每月薪資扣除分期償還給林男的5000元,能支配生活所得僅剩餘約2萬5000元,如再科以易科罰金之刑,她確實無力負擔,請求從輕量刑,並予緩刑宣告,以利她自新。

    台中地院合議庭二審認為,量刑審酌項目,包括「犯罪後之態度」,有無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害,是否努力和解等,基於「修復式司法」理念,陳女積極填補損害的作為,當然得列為有利的科刑因素,此案雙方都有過失,陳女無犯罪前科,素行良好,雖一度否認犯行,且與林男沒達成和解,但今年6月已成立調解,陳女當場交付林男2000元,並承諾以分期付款賠償共23萬元,據此撤銷原判決,改判2月徒刑,緩刑4年,條件是緩刑期間履行賠償,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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