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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劣油案魏應充更一審輕判 刑期從15年改判9年2個月

魏應充(圖右)於二審審理時,與律師舉海報,宣稱油品品質佳,安全無虞。(資料照)

魏應充(圖右)於二審審理時,與律師舉海報,宣稱油品品質佳,安全無虞。(資料照)

2020/11/26 17:28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頂新公司涉嫌從越南進口飼料油,製成香豬油賣給國人食用,彰化地院宣判前董事長魏應充等人無罪,引發全國譁然,檢方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2018年4月大翻轉改判15年徒刑(得易科罰金6年、不得易科9年),頂新公司罰金2億5000萬,魏應充等人不服上訴,最高法院發回台中高分院,今天更一審出爐,改為輕判魏應充徒刑4年10月(不得易科罰金)與4年4月(可易科罰金,1000元折算1日),合計9年2月,頂新公司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罰金1億500萬元;未扣案犯罪所得7467萬餘元沒收,可再上訴。

判決書摘要指出,楊振益在越南經營大幸福公司,收購民間個體戶的油脂,此油脂欠缺可供人食用的品質,竟從2012年至2014年,用供人食用名義,賣給頂新公司,作為精煉的油脂原料,頂新公司員工與當時的負責人魏應充,收購油脂後,再添加其他品質較佳的原料油,在頂新公司屏東廠精煉,製成供人食用的食用油,銷售予其他廠商,或轉售消費者牟取不法利益。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主要判決理由,是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規定,食品包括產品與原料,如果不是供人食用的原料,即不得製成供人食用的產品,大幸福公司販賣給頂新公司的原料油,「欠缺可供人食用之品質」,證據包括原料油檢驗顯示酸價過高、總極性化合物過高,重金屬鉛含量更不符合「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其次是證人到越南實地訪查與鑑定,大幸福公司的原料油,相關製程不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等。

法官認為,頂新公司向大幸福公司進口的原料油,既欠缺可供人食用的品質,縱使精製後,產品符合CNS國家標準及食用油脂衛生標準等規範,亦無從認這些產品可供人食用。

至於法官改為輕判理由,是頂新公司已與部分廠商達成和解、拋棄貨款債權、退款協議、同意抵銷貨款等,部分廠商表示不追究刑事責任,頂新公司又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達成和解,另外,法官認為有6次交易,魏應充當時未決策,6次犯行應判決無罪,本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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