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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人騎機車「左切」被撞飛慘死 法院認司機無過失判無罪

黃姓男子前年駕駛貨車行經南投縣魚池鄉時,撞死騎機車的陳姓婦人,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黃男指他當時直行,沒有超速與變換車道,陳婦突然「左切」駛入他的車道而撞上,法院認為,黃婦「左切」換車道侵入黃男的「路權」,認定黃男沒有過失,判決他無罪確定。(示意圖)

黃姓男子前年駕駛貨車行經南投縣魚池鄉時,撞死騎機車的陳姓婦人,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黃男指他當時直行,沒有超速與變換車道,陳婦突然「左切」駛入他的車道而撞上,法院認為,黃婦「左切」換車道侵入黃男的「路權」,認定黃男沒有過失,判決他無罪確定。(示意圖)

2019/09/19 17:47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黃姓男子前年駕駛貨車行經南投縣魚池鄉時,撞死騎機車的陳姓婦人,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黃男指他當時直行,沒有超速與變換車道,陳婦突然「左切」駛入他的車道而撞上,法院認為,以時速60公里計算,黃男至少要有10多公尺反應或煞車距離,黃婦卻是在黃男右前方2、3公尺處「左切」換車道,侵入黃男的「路權」,黃男沒有過失,判決他無罪確定。

判決書指出,黃男前年9月12日上午6時許,開車於南投縣魚池鄉台21線,與無照騎機車的陳婦是同方向行駛,陳婦在黃男的右前方,不料,原本行駛於外側車道的陳婦,卻往左駛入黃男的內側車道,黃男煞車閃避不及,把陳婦撞飛,顱內出血死亡,南投地檢署起訴理由,是黃男未注意前方的陳婦駛入,也沒有保持兩車間隔距離。

南投地院審理時,因案發路段沒有監視器,貨車也沒有行車紀錄器,無法直接呈現車禍過程,不過,目擊證人說,她看到陳婦騎機車沒有停止或等候,就直接「左切」,一「左切」就跟黃男的貨車相撞,「左切」原因可能是對面有土地公廟,陳婦與其他歐巴桑在此集合去採茶。

法官認為,該路段是雙黃實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雙黃實線路段雙向禁止跨越或迴轉,陳婦違反這兩條規則,另外,沒有證據顯示黃男超速,以限速60公里計算,黃男需要12.48至16.6公尺的反應或煞車距離,陳婦卻是在黃男右前方2、3公尺「左切」,黃男已煞車且往左盡力閃避,並無檢察官指控的「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間隔」過失。

法官認為,黃男本著信賴原則,在內側車道直行,擁有「路權」,鑑定也指肇事原因是陳婦無照騎機車,未讓直行車就變換車道,據此判決黃男無罪,南投檢方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見解與一審相同,維持無罪,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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