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美女家教破相求償300萬 法官判35萬
2019/08/22 21:42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愛美的未婚家教老師許女,前年11月在台中市西屯區至善路步行穿越路口,被賴某駕駛自小客車左彎時撞擊,造成腦震盪、鼻部開放性傷口、膝部擦傷,鼻子及膝蓋都留下難以處理疤痕,法官認為許老師任意穿越路口,未走在「行人穿越道」,需自負2成責任,判決賴某需賠償35萬餘元。
判決書指出,被告賴某2017年11月6日18時許,駕自小客車沿至善路,由青海路往臺灣大道行駛,到上安路左轉,未注意到有行人穿越馬路,而撞上步行的許老師,造成上述傷害。
刑責部分賴某被依過失傷害判拘役55日,而許老師說她從事家教又未婚,每小時800元,鼻子及臉部的傷害、疤痕,讓她破相不但失去家教工作,日後找工作也難,醫師說要休養1年,她請求醫藥費16萬9140元、工作損失1年年薪76萬8000元、慰撫金200萬元,總計293萬7140元。
被害坦承過失,但認為賠償太高了,法官審理發現部分雷射除疤費用並非必要,醫藥費縮減為6萬5千餘元,工作損失則以6個月為基準,每月3萬元,總計18萬。慰撫金以20萬為適當,總計44萬餘元。
另審酌許老師並沒有走在行人穿越道上,在未設置行人穿越道的路口任意穿越,是肇事次因,應自負2成責任,判決賴某應賠償35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