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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帳戶給詐團用 男被判刑還要賠被害人161萬

張男提供銀行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被法院判刑還要賠償被害人161萬多元。(資料照)

張男提供銀行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被法院判刑還要賠償被害人161萬多元。(資料照)

2023/07/11 14:22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謝姓女子誤信詐騙技倆,將161萬多元滙進詐騙集團指定的銀行帳戶,驚覺受騙後,該筆滙款已被提領一空,警方循線查獲提供該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的張姓男子,依幫助犯送辦,張男被依洗錢罪判刑,還要賠償謝女損失的161萬多元。

謝女2年多前接到詐騙電話,指其涉及洗錢,須繳交保證金,謝女信以為真,將161萬多元現金滙進詐騙集團指定的銀行帳戶內,謝女驚覺受騙後,已經追不回該筆匯款,警方據報找到該詐騙帳戶持有人張男,但張男否認違法,辯稱只是想辦貸款,才提供帳戶,絕對沒有幫助詐騙集團犯案。

屏東地院審理後,法官不採信張男說詞,依洗錢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徒刑6個月,併科罰金5萬元;被害人謝女並向張男求償受詐騙損失的161萬多元,法院認為請求有理,張男應賠償謝女失金。

☆自由時報電子報提醒您,防詐騙專線︰165,報案專線︰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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