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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公所村幹事與臨時人員侵吞公款 判刑並吐還贓款

獅子鄉公所村幹事與臨時人員侵吞公款被屏東地院判刑。(記者李立法攝)

獅子鄉公所村幹事與臨時人員侵吞公款被屏東地院判刑。(記者李立法攝)

2021/01/25 11:22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獅子鄉公所黃姓村幹事與洪姓臨時員陸續侵吞多筆鄉立幼兒園學雜費及餐點費,因公所主計人員發現收入不足支付廠商款項才出包,經廉政署與檢方介入偵辦後,黃、洪2人均被依貪污治條例判刑,並褫奪公權,繳回贓款,可上訴。

黃姓村幹事與洪姓臨時員藉由代收鄉立幼兒園保育費的機會,分別從2014及2015年起陸續侵吞多筆學雜及餐點費,直到2017年,公所主計人員欲支付營養午餐廠商款項時,發現公所收取的幼兒園保育費有短少情形,隨啟動政風調查。

黃、洪2人見東窗事發,分別繳回侵吞的4萬6850元及14萬1173元,檢方偵辦後,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起訴2人。

屏東地院依侵占公有財物罪,判處黃男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並向公庫支付10萬元,參加法治教育課程6場次;洪男處有期徒刑2年8個月,褫奪公權3年;黃男案發後被調職,洪男則被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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