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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舊情人妻不滿夫要求「三人行」 離婚後被夫追討房產

姚男與李姓前妻離婚3年後,以當時的離婚證人為前妻父母且未親聞兩造真意為由,訴請離婚無效,並要求拿回房產,被屏東地院駁回。(資料照)

姚男與李姓前妻離婚3年後,以當時的離婚證人為前妻父母且未親聞兩造真意為由,訴請離婚無效,並要求拿回房產,被屏東地院駁回。(資料照)

2021/01/17 09:47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姚男與李姓前妻離婚3年後,以當時的離婚證人為前妻父母且未親聞兩造真意為由,訴請離婚無效,並要求拿回房產,李女反控姚男外遇舊情人還要求她接受「三人行」,離婚後卻見不得她另交男友,才反悔提告;屏東地院法官認為姚男訴求無理,予以駁回,可上訴。

姚男主張,前妻父母只在離婚證書上簽名,並未親聞兩造真意,於法不合,因此,土地房產歸前妻的離婚協議自然也不成立,故訴請離婚及該協議無效。

李女表示,因姚男與舊情人外遇,她無法接受姚男提出的「三人行」要求,才協議離婚,房子貸款都是她在支付,房產當然歸她,辦理離婚手續時,戶政人員問姚男對離婚證書的簽字及協議有無意見,姚男未表異議,事後見不得她結交男友才反悔提告。

法官檢視相關證人說詞及兩造通訊紀錄後,認為李女父母早已知悉雙方要結束婚姻的想法與態度,當時的離婚協議也具有效力,姚男訴請離婚無效及返 還房產實屬無據,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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