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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行政法人非公有地興辦公益設施 容積提高1.5倍

配合中央與地方推動污水下水道政策,新北市政府修正「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4階段部分條文,明定後院退縮條文。(城鄉局提供)

配合中央與地方推動污水下水道政策,新北市政府修正「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4階段部分條文,明定後院退縮條文。(城鄉局提供)

2022/06/06 05:30

〔記者賴筱桐/新北報導〕配合中央社會住宅政策與都市發展的實務需求,新北市府城鄉發展局今年三月修正「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共十五條,其中行政法人使用非公有土地興辦公益設施,包括社會住宅、公共托老、公共托育等,可提高基準容積一.五倍。

城鄉局長黃國峰表示,配合中央推動社會住宅政策,市府多次與內政部、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溝通,針對行政法人利用非公有土地興辦公益性設施,包括社會住宅、公共托育、非營利幼兒園、老人活動設施或身心障礙社會福利設施等,可提高基準容積一.五倍,例如住宅區原本基準容積二○○%,加成後提高到三○○%,擴大公共服務效益。

後巷建築物距離修法 不得少於1公尺

城鄉局都市計畫科科長鄭博仁指出,配合推動污水下水道建設,修法增訂後院退縮條文,後巷建築物(含陽台、露台)與建築線的最小距離不得少於一公尺,可設置綠化圍籬,但不能有結構物阻礙,以利污水下水道施作。

此外,因應高齡化社會來臨,擴增乙種工業區設置醫療保健設施與社會福利設施範圍,增加社區式照顧服務單位及長期照顧服務設施,盼修法後更符合都市發展需要、貼近市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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