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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快又具判決效率 新北勞資爭議仲裁案件增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推動勞資爭議仲裁,因程序快又具判決效率,申請案件年年增加。(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供)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推動勞資爭議仲裁,因程序快又具判決效率,申請案件年年增加。(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供)

2021/01/23 10:35

〔記者何玉華/新北報導〕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推動合意仲裁,在已終結的仲裁案件中,有13件作成仲裁判斷,27件仲裁程序中達成和解,1件撤回及2件不符申請程序駁回,為勞工省卻曠日廢時、勞累的訴訟過程,總計也為勞工爭取了581萬元;而去(109)年受理勞資爭議仲裁47件,受理件數創了歷年新高,近3年案量佔全國8成。

勞工局長陳瑞嘉說明,勞資爭議處理法所訂「調解」及「仲裁」均屬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的一環,相較於調解制度只要勞資一方提出申請即可受理,仲裁制度門檻較高,除非是屬於禁止或限制罷工的行業,其餘行業均須雙方當事人同意才能申請,但若作成仲裁判斷與法院判決具有同一效力,程序中和解,也等同調解成立效力。

在電子資訊公司擔任人資專員12年的小惠(化名),在農曆年前,突然被告知「公司因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必要」,要她2週內走人。離職後,她發現,公司其他部門運作正常,甚至還在求職網招募原缺,認為資方惡意解僱,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雖然小惠主張公司不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但調解會上,公司不但堅持資遣有理,更追加主張「因業務緊縮而資遣」相關事證,眼看要破局鬧上法院,調解人建議雙方,申請費時較短且免費的「仲裁」,獲勞資雙方同意交付仲裁。經律師組成仲裁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釐清雙方爭議,並提供適當解決方案後,終促雙方達成和解,成功讓公司給付小惠155萬元離職金(24個月薪資)。

陳瑞嘉指出,仲裁委員近似勞動法庭調解程序中的法官,若爭議案在法律關係明確且合理範圍內,做成仲裁判斷前可透露心證,讓雙方有預先探知仲裁結果的可能,此舉常有助於雙方達成和解。小惠的案子從受理仲裁案起至達成和解,僅耗時57天,顯見仲裁制度相較於訴訟,程序便利,又讓弱勢的勞工不會因為擔心訴訟耗時間、金錢成本而怯於爭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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