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收回扣 鴻海子公司前協理判賠1千萬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富泰華工業前協理翁世芳,涉以篡改測試驗收結果,並指示及建議公司以高於市場價格採購產品等為條件,向合作廠商收「好處費」,鴻海因此以他違反誠信廉潔約定提訴求償新台幣1千萬,新北地院審理後判翁世芳賠償新台幣1千萬元。
據查,翁男本任職於鴻海精密,經指派前往深圳富士康觀瀾科技園的富泰華擔任產品開發部門協理,卻與同公司產品研發處下屬自動化系統設計部經理翁亦鋒合作,找上由廠商趙躍慶掌控的策維及圖德公司,約定洩漏打樣規格參數、派工程師協助解決相關技術問題與生產、私自篡改測試驗收結果,另又建議與指示公司以高於市場價格採購該廠商產品。
翁男2人以此為條件要求給「好處費」,2012年至2014年間,趙某依約給付共2792萬餘元人民幣(約1億2782萬元新台幣),並替翁世芳女友、翁亦鋒妻子買社保,總獲利高達2799萬餘元人民幣(約1億2814萬元新台幣);2人行為經中國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判翁世芳8年徒刑、翁亦鋒8年2個月。
鴻海因此以翁世芳違反當初所簽的「誠信廉潔暨智慧財產權約定書」求償新台幣1千萬元;鴻海並指,公司可請求款項已超過此金額,因考量曾合作之情,僅先求償1千萬,亦願理性商談,翁無視善意,屢以敵對態度刁難,不願和諧處理,公司實已盡所能為容忍。
翁世芳則主張,鴻海應提出約定書正本而非影本,且違約返還「最近3年」報酬是指「自通知時起回推3年」,故應從起訴狀送達日起算,依此來算,他這3年並未領取鴻海任何報酬。
判決書指出,約定書確是翁男本人簽名無誤,應是真實可採,而「最近3年」是指翁男從鴻海實際領取報酬的最末3年計算,即101年、102年、103年度報酬共1443萬餘元,鴻海請求給付1000萬元,當屬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