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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收回扣 鴻海子公司前協理判賠1千萬

鴻海以子公司富泰華工業前協理翁世芳違反誠信廉潔約定提訴求償新台幣1千萬,新北地院審理後判翁世芳賠償新台幣1千萬元。(示意圖)

鴻海以子公司富泰華工業前協理翁世芳違反誠信廉潔約定提訴求償新台幣1千萬,新北地院審理後判翁世芳賠償新台幣1千萬元。(示意圖)

2019/07/03 16:51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富泰華工業前協理翁世芳,涉以篡改測試驗收結果,並指示及建議公司以高於市場價格採購產品等為條件,向合作廠商收「好處費」,鴻海因此以他違反誠信廉潔約定提訴求償新台幣1千萬,新北地院審理後判翁世芳賠償新台幣1千萬元。

據查,翁男本任職於鴻海精密,經指派前往深圳富士康觀瀾科技園的富泰華擔任產品開發部門協理,卻與同公司產品研發處下屬自動化系統設計部經理翁亦鋒合作,找上由廠商趙躍慶掌控的策維及圖德公司,約定洩漏打樣規格參數、派工程師協助解決相關技術問題與生產、私自篡改測試驗收結果,另又建議與指示公司以高於市場價格採購該廠商產品。

翁男2人以此為條件要求給「好處費」,2012年至2014年間,趙某依約給付共2792萬餘元人民幣(約1億2782萬元新台幣),並替翁世芳女友、翁亦鋒妻子買社保,總獲利高達2799萬餘元人民幣(約1億2814萬元新台幣);2人行為經中國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判翁世芳8年徒刑、翁亦鋒8年2個月。

鴻海因此以翁世芳違反當初所簽的「誠信廉潔暨智慧財產權約定書」求償新台幣1千萬元;鴻海並指,公司可請求款項已超過此金額,因考量曾合作之情,僅先求償1千萬,亦願理性商談,翁無視善意,屢以敵對態度刁難,不願和諧處理,公司實已盡所能為容忍。

翁世芳則主張,鴻海應提出約定書正本而非影本,且違約返還「最近3年」報酬是指「自通知時起回推3年」,故應從起訴狀送達日起算,依此來算,他這3年並未領取鴻海任何報酬。

判決書指出,約定書確是翁男本人簽名無誤,應是真實可採,而「最近3年」是指翁男從鴻海實際領取報酬的最末3年計算,即101年、102年、103年度報酬共1443萬餘元,鴻海請求給付1000萬元,當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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