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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車停自家車位被Say No 住戶氣炸提告卻輸了

    林姓男子不滿在車位停放機車、腳踏車遭管委會制止,提告管委會,新北地院認為,林男的車停放在社區內,就應遵守社區規定,判林男敗訴。示意圖。(記者陳慰慈攝)

    林姓男子不滿在車位停放機車、腳踏車遭管委會制止,提告管委會,新北地院認為,林男的車停放在社區內,就應遵守社區規定,判林男敗訴。示意圖。(記者陳慰慈攝)

    2017/09/09 16:44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新北市中和區一名林姓男子不滿在車位停放機車、腳踏車遭管委會制止,主張有權利自由使用車位,不滿提告管委會,新北地院認為,社區規約已就停車場使用方式,授權管委會制定停車場管理辦法,林男的車停放在社區內,就應遵守社區規定,因此判林男敗訴,仍可上訴。

    林男提告指出,104年2月,他向建設公司購買該社區B1三個停車位,但在自己車位上停放機車、腳踏車卻被管委會制止,管委會甚至還發函給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要求他改善「一位多停」狀況,他認為車位是自己花錢買的,有自由使用權利,且他停放機車、腳踏車也未超過停車格範圍,質疑管理辦法為管委會自行制定,未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主張無效。

    管委會則表示,社區停車場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一個汽車停車位,只能停一部汽車或一部250CC的重型機車」,但林男卻在一個車格內同時停放汽車與機車或腳踏車,或停放多台機車,為維持社區秩序與其他住戶權益,必須制止林男的違規行為,強調104年5月,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通過此管理辦法,住戶規約也就停放車種的管理方式授權管委會制定,不以區權會議通過為生效要件。

    法官認為,該建物使用執照規定B1讓汽車停放,自有意排除停放機車與腳踏車,而社區停車場管理辦法符合B1原先的規劃使用目的,又該停車管理辦法是社區規約合法授權由管委會訂定,林男的車停放在社區內,自應受社區規範約束,認定主張無理由,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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