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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卸貨讓同事下車警戒遭撞死 大貨車駕駛判刑

大貨車停在路邊卸貨,同車的同事下車警戒遭撞死,南投地院法官認為大貨車駕駛有罪,判刑1年2月。(記者陳鳳麗攝)

大貨車停在路邊卸貨,同車的同事下車警戒遭撞死,南投地院法官認為大貨車駕駛有罪,判刑1年2月。(記者陳鳳麗攝)

2024/09/23 21:22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南投一輛大貨車停在路邊卸貨,車身占了外側車道逾半個車道,大貨車駕駛讓同事下車警戒、指揮交通,後方小客車未注意撞上負責警戒男子,致其傷重死亡,南投地院法官近日將小客車駕駛以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而坐在未熄火大貨車上的駕駛,堅稱有開大燈和雙黃燈號,否認過失致死,則遭判刑1年2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50歲記姓大貨車駕駛,去年9月22日下午6點多,駕駛大貨車到台14線草屯路段,停在路邊卸貨,他人坐在大貨車待命,要同事的范姓同事下車,幫忙在車後警戒並指揮交通,以免協助卸貨作業的人遭來往車輛撞擊。

記男的大貨車車身達2.1公尺,讓外側車道剩1.5公尺,而范男當時涉險在道路上管制及指揮交通,沒有注意後方有李姓男子駕駛的自小客車開在外側車道,而李男也未注意前方,撞上范男後再撞大貨車的左後車尾,范男頭部和頸部遭輾壓重傷,送醫後因中樞神經衰竭死亡。

李姓自小客車駕駛坦承自己過失,造成范男被撞傷,但因與死者家屬就肇責比例仍有爭執,尚未達成和解;記姓大貨車駕駛則辯稱,卸貨時他留在車上待命,車子未熄火,且開大燈和雙黃閃燈,已經有發揮提醒後方來車的效用,已盡防止范男發生危險的避險預防措施,否認構成過失犯罪。

南投地院法官則認為,大貨車記姓駕駛,明知台14線車速不慢,且應知有妨礙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卻仍違規停車,大貨車占了車道逾半寬度,雖其堅稱人在車上,有開大燈和閃黃燈號,但他造成危及生的風險,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有關聯,判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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