搖晃夾娃娃機台得手2碗泡麵 男犯竊盜罪判罰4000

黃男搖晃夾娃娃機台得手2碗泡麵,被苗栗地方法院依竊盜罪判處4000元罰金。(資料照)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黃姓男子在夾娃娃機店,用力搖晃機台,得手2碗泡麵共價值60元,店家發現報警,將黃男依法送辦。苗栗地方法院審理,依竊盜罪,判處4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黃男於去年6月18日凌晨2點24分許,在苗栗縣竹南鎮一家夾娃娃機店內,以徒手搖晃機台,使得機台內價值共60元的2碗泡麵掉落至取物口,黃男得手後離去。事後,店家查看店內監視器發現有異,報警處理,由警方循線將黃男查獲,依法送辦。
黃男坦承犯行,供稱因當時肚子很餓,所以下手行竊泡麵吃。法官審酌,黃男犯罪動機、目的,及案發後曾向店家道歉、家庭經濟小康等一切情狀,依竊盜罪,判處4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