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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配拿錢買房後又要求月給5萬「才會安心來台」 夫訴離獲准

劉男訴請與中國籍妻子離婚,獲苗栗地院判准。(記者彭健禮攝)

劉男訴請與中國籍妻子離婚,獲苗栗地院判准。(記者彭健禮攝)

2021/01/23 16:42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劉姓男子與中國籍唐姓女子結婚後,即被唐女借錢在對岸買房,半年多後才來台,結果唐女僅待了10幾天、花了劉男10多萬元就返回中國,甚要求劉男每月給她5萬元花用,才會安心來台,之後也搬家失聯。劉男無奈訴請離婚,獲苗栗地院判准。

劉男與唐女於2016年12月23日結婚,但劉男指,唐女於婚後就向他借錢買房子,拿到錢就有一陣子不理他、也不來台灣,約半年後才來台灣,但唐女才待了10幾天就離開返回中國,期間花了他10多萬元。

之後,劉男仍持續與唐女聯絡,希望能勸說唐女來台共同生活,但有時聯繫得到有時聯繫不到。劉男稱,雙方最後一次聯絡時,唐女要求每個月給她5萬元,才會安心來台,之後唐女也搬走了,他也找不到,雙方分居至今。

法官調查唐女的入出國日期紀錄,於婚後迄今僅於2017年9月7日至28日間入境,確認兩造婚後相處時間短暫,迄今也已分居多年,音訊斷絕。

法官認為,兩造間之婚姻僅徒具婚姻外觀,婚姻共同生活中之情愛基礎喪失,實質上已無夫妻共同生活可言,核與夫妻以共同生活、同甘共苦、共創幸福家庭生活之本質相悖。從而,劉男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主張兩造間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據以請求判決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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