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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把女友當獵物一槍斃命 男子過失致死判6月

林女坐在廂型車右後座,遭男友誤擊,額頭中彈,座位上血跡斑斑。(資料照,記者鄭名翔翻攝)

林女坐在廂型車右後座,遭男友誤擊,額頭中彈,座位上血跡斑斑。(資料照,記者鄭名翔翻攝)

2019/08/21 16:38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63歲陳姓男子帶女友林姓女子到苗栗縣造橋鄉山區打獵,不料,陳男誤把林女當成獵物,一槍打中林女的額頭;陳男誤傷女友後,雖緊急載往醫院急救,林女仍不幸傷重不治。苗栗地方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陳男6個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陳男、林女為花蓮的阿美族原住民,同居於苗栗縣頭份市,共同從事板模工作,2人交往近5年、感情和睦;空閒時,2人就會到山上打獵採野味。

去年7月4日晚間10點許,陳男、林女相約陳男的堂弟,3人共乘一輛廂型車到造橋鄉二寮坑山區打獵;車停妥後,陳男就持自製獵槍上山,堂弟則與林女在車門敞開的廂型車內聊天。

陳男徒步往山上行走約3至5分鐘,距離廂型車約100到200公尺後,加上在漆黑的山林間搜尋亂了方向,把在廂型車右後乘客座的林女眼睛,誤以為是獵物眼睛反光,一時見獵心喜,隨即瞄準開槍。

陳男於開槍後,隨即聽到堂弟驚叫「打到人啦!」他連忙衝下山,見女友額頭中彈、倒臥血泊,陷入昏迷。陳男緊急將女友送醫,但女友因顱內出血、腦水腫致中樞神經休克,不幸傷重不治。

法官量酌,陳男在警察人員尚未發覺其犯行前,主動向警方坦承犯行,並接受偵訊,符合自首減輕刑期規定,且陳男對於自身行為自責不已,依過失致死罪,處陳男6個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陳男持自製獵槍誤殺女友。(資料照,記者鄭名翔翻攝)

陳男持自製獵槍誤殺女友。(資料照,記者鄭名翔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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