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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執法過份狂熱 兩度棍打受檢民眾

懲戒法院判張發仁降一級改敘。(記者吳政峰攝)

懲戒法院判張發仁降一級改敘。(記者吳政峰攝)

2021/03/04 23:1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基隆市警局保安隊小隊長張發仁執法滿腔熱血,被封為「取締達人」,但2018年間巡邏時,卻兩度揮棍毆打受檢民眾,被高等法院認定「過分狂熱」不顧執法公正純潔性,判刑1年4月,緩刑3年。懲戒法院考量他是為了維護治安,且已和被害人和解,日前判降一級改敘。

懲戒法院判降一級改敘

判決指出,2018年1月17日,張發仁擔巡邏看到黃姓毒品人口駕車經過,追上去將其攔停,持手電筒照射駕駛座內進行搜索,剛好黃男手機響起,張發仁以正在搜索與執行公務為由,不准他接聽電話。黃民不滿,大罵「這樣我不要給你看了」,拒絕張發仁繼續搜索,雙方爆發口角。

張發仁不理他,繼續照射車輛內部、翻找駕駛座上包包。黃男氣得飆罵「你娘機掰,每次都這種的」。張發仁即以妨害公務現行犯,欲予逮捕,並持警棍毆打黃的頭部等部位,致其身體多處受傷。

同年3月12日,張發仁臨檢一名楊姓毒品人口,要求搜索楊的身體及隨身攜帶物品,遭到拒絕,張發仁即呼叫支援警力前來,並向檢察官聲請強制驗尿。楊男不得已稱「鑰匙在車上,你不會去打開嗎」及「不然你摸啊」。

張發仁明知楊男並非真的自願性同意,仍強行翻找、搜索楊的機車置物箱、身體等處,查無所獲,改以楊未帶證件為由,要求他一同前往派出所,並拔走其機車鑰匙。兩人發生口角,楊男嗆聲「警察很囂張喔」,慘遭張發仁以警棍毆打及徒腳踢踹致傷。

高院認定張發仁「過分狂熱」不顧執法公正純潔性,觸犯非法搜索、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傷害罪,判他1年4月徒刑。惟考量已和對方和解,動機出於維護社會治安,諭知緩刑3年。

懲戒法院則指出,張發仁身為警察,雖執法不當,但動機是在維護社會治安,違失行為尚非為圖自己的不法利益,且已和黃、楊二人達成和解,審酌他所造成的干擾與侵害程度,判降一級改敘,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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