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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遭移置吞4張罰單 車主拍照佐證獲免罰

基隆地院審理後認為,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因角度問題無法證明魏男違規停放,判處原處分撤銷。(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院審理後認為,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因角度問題無法證明魏男違規停放,判處原處分撤銷。(記者吳昇儒攝)

2020/07/13 10:20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魏姓車主今年1月底將機車停放在自家門口的停車格內,使用時卻發現,機車被移到身心障礙專用停車格,還多了4張罰單。魏男不滿因遭人移車還得吞罰單,拿出當時停妥時拍下的照片佐證,證明自己是停放在機車格內。基隆地院審理後認為,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因角度問題無法證明魏男違規停放,判處原處分撤銷。

警方分別於今年2月4、5、9日不同時段4次發現魏男的機車停放在孝三路某處身心障礙專用停車格,依法逕行舉發開罰4次。魏男不符提起訴訟,希望幫自己討回公道。

魏男拿著當時停妥後的照片,證明自己當初是停在合法的停車格內,但後來不知為何遭人移置到旁邊的身心障礙專用停車格內,才會吃上罰單,希望法官撤銷處分。

警方則拿出當初取締時的照片佐證,證明魏男的機車,確實停放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格內,才會依法製單告發。

法官調查,警方調閱案發時的監視器畫面,卻因為拍攝死角,沒辦法拍攝到魏男停放機車時的畫面;而行政官署對於人民有所處罰時,必須確實證明其違法事情,若不能證實證明則其處罰則不能認定合法,所以必須負起舉證責任。

法官認為,魏男於1月29日停妥時確實拍下自己停放在合法停車格內的照片,2月11日牽車時,則已經被移置到原先停放車位左方的身心障礙專用停車格內,證明自己並未違規停放;且該路段屬於熱鬧地段,車位難求,確實有被移置的可能,判處原處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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