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三女學生被公車摔出車外輾斃 司機輕判5月、技師賠償獲緩刑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蘇姓國三女學生前年放學和妹妹搭基隆客運去補習,因司機陳建中以時速65公里疾駛過彎,且啟閉作動閥漏氣致氣壓式車門故障,強大離力心使蘇女摔出車外,頭部被該客運右後車輪重壓身亡,一審判陳建中業務過失致死罪5月,得易科罰金定讞,有保養疏失的技術士劉家誠9月徒刑。上訴後,因劉、基隆客運各賠償20、530萬元和家屬和解,高等法院改判劉6月徒刑,緩刑3年。
15歲的蘇女,2017年3月23日下午4時40分,和妹妹、同學搭基隆客運要到瑞芳補習,因車上人多,蘇女站在右中門第三階梯處,左手搭住車門內側連接啟閉作動閥的啟閉橫桿。
不料,下午5時12分時,司機陳建中行經瑞八公路7.5公里彎道時,以時速65公里疾駛過彎,因強大離心力使蘇女重心不穩而向後跌倒,先撞上未緊密關閉的車門,再摔出車外,被該客運右後輪輾過頭部、身體而身亡。檢方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陳建中、劉家誠。
基隆地院審理認為,案發地速限為50公里,但陳建中以時速65公里疾駛過彎,劉家誠案發前一年多受雇基隆客運擔任技術士,負責公車二級保養工作,而肇事客運已行駛9萬5245公里,他卻未做過二級保養,也未發現車門氣壓不足,而使車門無法完全關閉密合,足以認定客運車輛的機械有瑕疵故障,兩人過失均和蘇女的死亡有因果關係,均以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劉5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5萬元,劉9月徒刑,陳未上訴已定讞。
高院審理時,劉和基隆客運各賠償20萬元、530萬元,和死者家屬達成和解,家屬也表示原諒劉,替劉求情,同意判他緩刑及可易科罰金機會。
高院認為,劉保養經驗不足、本案機械瑕疵輕微,其業務尚非明顯的重大疏失,加上劉之前無前科,家屬也替他求情,改判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