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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參加公司路跑猝死 因這原因家屬求償敗訴

    南部某上市光電廠在鳳山水庫舉辦路跑活動,李姓員工跑完11K賽程猝死。(資料照)

    南部某上市光電廠在鳳山水庫舉辦路跑活動,李姓員工跑完11K賽程猝死。(資料照)

    2025/06/23 10:21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南部某知名上市光電大廠為了舉辦公司週年慶,特地在鳳山水庫舉辦路跑活動,平時有路跑習慣的李姓員工帶著家人參與,結果跑完11K後竟猝死,光電廠和保險公司事後賠給家屬450萬元,家屬認為公司違反注意義務再提告求償495萬餘元,但法官認為,李男過世後並未解剖查明死因,無法認定死亡與公司有關,因此判家屬敗訴。

    判決指出,2020年10月17日,光電廠舉辦路跑活動鼓勵員工參與,平時熱愛跑步運動的李姓員工,帶著老婆小孩一起參加活動,但老婆、小孩只跑趣味組6K賽程,而李男則是參加健康組11K賽程;當天上午7點11分起跑後,李男花了1小時07分完成賽事,但他跑完賽程後因身體不舒服,在廣播台附近草地休息。

    同事見狀上前關心,並召來光電廠護理師幫忙照料,廠護看李男情況不對勁,立即呼叫在現場待命的救護車將李男緊急送醫,但李男到院時已昏迷,經急救後仍宣告不治,死因為橫紋肌溶解、合併多重器官衰竭及瀰漫性血管內凝血。

    光電廠和保險公司事後賠償家屬450萬元,但雙方未達成和解,李男家屬為了找真相,提告再向光電廠及承辦活動的公關公司求償495萬餘元。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光電廠和公關公司都說已善盡責任,並無延誤就醫、違反作為義務等情形,不應再賠錢;法官發現,李男過世後並未解剖查明死因,而路跑造成的猝死原因有很多,加上相關事證也無法證明光電廠和公關公司有違失之處,因此認定家屬請求無據,判家屬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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