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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樓放花盆雜物挨罰1200元 法官:不影響通行撤罰

陳姓婦人在騎樓擺放花盆雜物挨罰1200元,但法官認為不影響通行撤銷這張罰單。(翻攝Google地圖)

陳姓婦人在騎樓擺放花盆雜物挨罰1200元,但法官認為不影響通行撤銷這張罰單。(翻攝Google地圖)

2021/02/25 13:40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陳姓婦人住鼓山區某棟華廈一樓,她把流理臺、水缸、花盆、木製桌椅放在騎樓,被民眾檢舉妨礙交通,警方開罰1200元,陳婦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勘驗後,認定陳婦所堆置的雜物不影響通行,撤銷這張罰單。

判決指出,民眾向警方檢舉,鼓山區明華路某華廈騎樓常堆滿雜物,阻礙民眾通行,員警獲報前往取締,先開出一張勸導單,半個月後又接到民眾檢舉,員警再前往處理時,依違反道交條例82條「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向陳姓屋主開罰1200元。

陳姓婦人不滿被罰,認為騎樓是早期鄰居聯絡情感、曝曬衣物及販賣、陳設商品之處,隨時代進步,台灣地小人稠,汽、機車數量遠超於其他國家,在停車位不足時只能利用騎樓停車,許多行政機關也開放騎樓給民眾停車,跟她放置日常用品的道理相同。

她還搬出大法官釋憲第215號、第400號、第425號、第440號、第516號,指政府如有意對妨礙交通的擺設物品加強取締,亦應標本兼治,除採行具體措施根本改善管理制度外,並應修法明確訂定違規者的處罰要件及適度調整罰則,她主張警方開罰無理,應撤銷。

員警則認為,交通部曾於2011年函釋,建物騎樓為道路範圍,員警到場查看時,確認陳婦在騎樓堆置物品有妨礙交通等事實,而有妨礙公眾通行之虞,警方依法開單舉發,於法並無違誤。

高雄地院法官則認為,陳婦在騎樓擺放洗手槽,有緊貼騎樓牆柱,水缸、盆栽、鞋櫃也都有緊鄰牆柱,擺放位置及數量均尚未達到足以妨礙交通,阻礙行人通行的程度,因此認定員警開罰於法不合,撤銷這張罰單,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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