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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吃部女待陪男客出場遭強暴內射 反被控仙人跳

橋頭地方法院。(記者蔡清華攝)

橋頭地方法院。(記者蔡清華攝)

2019/03/20 15:24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在高雄市一家小吃部擔任女服務員的小文(化名)前年7月晚間陪剛認識2週的鄭姓男客出場,先到鄭友人住處聊天到隔日凌晨,鄭送小文返家途中,將她壓在副駕駛座上性侵內射,不久鄭友人來電有東西忘了拿,折返到友人住處,小文急拍大門求救借電話報警,事後,鄭男反控小文設局「仙人跳」坑他,橋頭地院審理認為原告未有挑逗言語或性暗示動作,依強制性交罪判鄭男3年8個月徒刑。

前年7月30日晚間,小文陪鄭男到高市大樹區友人住處聊天,至翌日0時15分許,鄭開車送小文返家,當時外頭下著大雨,鄭將車子開到一處偏僻無人的地方停車,隨即直撲副駕駛座上的的小文,先將座椅放平,強脫被害的短褲強暴內射得逞。

犯案的過程中,鄭男友人來電,指小文有東西留在他那兒忘了拿,鄭同意載小文返回取物,小文一到其友人住處,不待鄭男下車,就先行到其友人住處敲門,進到屋內大喊遭到強姦,並立即借電話報警將鄭男逮捕。

鄭男否認有何強制性交之犯行,辯稱跟小文應該算是男女朋友,想跟她有更進一步的親密關係,剛好下大雨不好開車,先停在路邊,靠過去摟她親她而發生關係。沒想到一到友人住處,小文立刻翻臉,事後,雙方還互通多次的LINE,從一開始的索價30萬元變成15萬元,後來降到10萬元,反控是被設局。

法院審理認被告與原告間雖略有男女感情基礎之關係存在。但雙方相識僅2個星期,案發前並未發生性行為,案發時原告並不必然會同意被告之要求,亦未有挑逗言語或性暗示動作,判鄭男強制性交罪成立,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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