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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車夾變造車牌上國道 休息區遭警方當場識破

租賃車夾變造車牌上國道,被警方在休息區當場識破。(記者蔡彰盛翻攝)

租賃車夾變造車牌上國道,被警方在休息區當場識破。(記者蔡彰盛翻攝)

2023/01/21 09:05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國道警方竹林分隊20日深夜在國道3號關西休息區,發現一輛租賃車形跡可疑,經查該車竟將變造車牌夾在原車牌前,意圖不明,警方當場逮捕嫌疑人陳姓車主,全案深入偵辦。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竹林分隊警員吳祥欣、楊修毅、林敬翔、吳崇銘20日深夜在國道3號南向76公里關西服務區,查獲陳男(42歲)駕駛1輛租賃小客車,車號明顯有異,經上前盤查,該車牌係變造,並以長尾夾夾在原車牌上之後,行駛於國道,涉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全案移請新竹地檢署偵辦。

警方表示,有鑑於偽造車牌不但成為不肖之徒的犯罪利器,甚至讓無辜民眾坐收「烏龍罰單」的擾民事件,造成監理單位、警方及民眾的困擾。警方在此呼籲民眾若收到烏龍罰單或是收到莫名eTag扣款,懷疑車牌被偽造、冒用,建議受害民眾先向警方報案,以杜絕偽造號牌繼續在道路上行駛,並向監理機關辦理「遺損換牌」;有關罰單及eTag扣款可分別向管轄交通事件裁決中心及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申訴。

警方再次重申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以及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處以新臺幣3600~10800元罰鍰外,汽車牌照及行車執照均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公文書性質,惟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核其性質屬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特許證,如懸掛偽造之車牌、持用偽造之行車執照,於道路上駕駛車輛而為行使,為警查獲時,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管理之正確性及領牌人,將違反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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