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推翻考核會決議 律師翁國彥:實務上少有校長會動用覆核權

嘉義縣昇平國中。(記者林宜樟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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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宜樟/嘉義報導〕嘉義縣前昇平國中訓導組長陳姓教師身兼4組業務,年度考績原被校內考核會核為甲等,時任校長陳幸琪罕見兩度不同意考核會決議,改核乙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陳師勝訴;陳師律師翁國彥認為,通常校長會尊重合議制的考核會決議,若片面行使覆核權,會使考核會制度如同虛設。
翁國彥說,雖然依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賦予校長變更考核會決議的覆核權,但實務上少有校長會動用覆核權,多數校長通常會尊重合議制的考核會決議結果,因教師成績考核制度設計,是希望透過教師同儕間集體多數討論來決定,確保公平客觀。
翁國彥說,若校長片面行使覆核權,教師考績全憑一人的好惡定奪,會使考核會制度形同虛設,流於個人主觀好惡,主管機關應正視與評估修正相關法令。
嘉義縣政府教育處回應,教師年終成績考核程序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考核會初核完成後送校長覆核,校長對於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可敘明理由交回考核會復議,由考核會再次討論做出復議結果,校長若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可以變更,但要在考核案內註明事實及理由。
縣府教育處表示,考核辦法賦與校長於教師成績考核上的覆核權,但校長仍須基於教師教學、輔導管教、服務、品德及處理行政等綜合考量;為保障教師權益,教師若不服年終成績考核,救濟途徑主要分為教師申訴或訴願、訴訟方式,教師申訴程序分申訴及再申訴,不服申訴結果可再向中央提再申訴,不服再申訴,可提行政訴訟,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