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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秒內被檢舉2次!他「未全程打方向燈」慘收4200元罰單

林男在員大排平面道路行駛,有打方向燈,還是被開單,只因最後0.1秒停止閃爍。(記者顏宏駿攝)

林男在員大排平面道路行駛,有打方向燈,還是被開單,只因最後0.1秒停止閃爍。(記者顏宏駿攝)

2021/01/20 12:09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北斗鎮一林姓男子,日前行駛福興鄉員大排平面道路,在變換車道時有打方向燈,但車子未完全進入隔壁車道即停止閃爍,這一幕被車後檢舉人目擊尾隨其後,50秒後上西濱快速道路,同樣情況再發生,「不到1公里,45秒內檢舉2次」,林男因「未全程打方向燈」,慘挨罰4200元,他打算申訴,也指控檢舉人游走法規灰色地帶賺飽荷包,卻苦了駕駛人。

林男昨天(19日)1次收到2張罰單,當場傻眼,因為2張違規的時間都在12月8日上午7時30分,附件照片顯示,員大排道路的時間是7時30分03秒,西濱則是7時30分46秒,2者相差43秒,警方特別用紅圈標示「未全程打方向燈」,而罰單上的違規理由各有不同,行駛員大排這張,違規理由為「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道安條例第42項)罰1200元」,西濱則是「行駛快速道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道安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罰3000元」。

林男表示,若他因未打方向燈而被罰,他「心服口服」,問題是2次他都有打方向燈,只是車身進入車道最後「0.1秒」就切掉閃燈,「這是我的疏失」,如此疏失竟然要面對2張共4200元的罰單,實在有違交通裁罰的「比例原則」。

林男指出,當天,2次違規樣態都一樣,卻能衍生2張罰單,兩地相距不到1公里,時間不到45秒,「這不是檢舉魔人,什麼是檢舉魔人?」而承辦的警員竟然都不過濾,若裁罰都成立,形同讓「檢舉魔人」鑽法律的灰色地帶、肆意橫行,四處尋找「未全程打方向燈」之駕駛人,肥了自己荷包,卻苦了老百姓。

他說,根據內政部的公告,該部針對「檢舉魔人」一再檢舉駕駛人「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已於去年8月召開會議討論道安條例85條之1的修正案,會中增列「以一行為持續(例如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得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距6公里分鐘以上、行經1個路口以上,始得連續舉發。檢舉人自己未遵守規定,形同以「法律漏洞」四處檢舉他人,他將與律師研究,到法院控告該名檢舉人,讓「檢舉魔人」現身,讓社會公評。

警方表示,上述連續違法、連續罰,6公里、6分鐘內為限,係針對「超速 」而修法,若檢舉人針對「為依規定變換車道」連續檢舉,他們仍要處理,就算檢舉人一路尾隨檢舉上百次,他們也必須處理,「這是依法行政」;另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才完成,該案當事人確有違法之處。

林男不到45秒被開2張罰單,兩張違規時間一樣,地點接近。(記者顏宏駿翻攝)(記者顏宏駿攝)

林男不到45秒被開2張罰單,兩張違規時間一樣,地點接近。(記者顏宏駿翻攝)(記者顏宏駿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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