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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獲150萬金塊送警 逾半年若無人認領歸里長夫婦所有

里長夫婦拾獲價值150萬的金塊,若送警逾半年無人認領,依法歸里長夫婦所有。(記者湯世名翻攝)

里長夫婦拾獲價值150萬的金塊,若送警逾半年無人認領,依法歸里長夫婦所有。(記者湯世名翻攝)

2020/06/01 22:59

[記者湯世名/彰化報導]彰化市光華里長謝棟樑與妻子,拾獲一個1公斤重的金塊,不僅未占為己有,還「拾金不昧」還給失主,警方對此表示,拾得物自最後招領之日起逾6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由此來看,里長夫婦其實可以先向警方報案,半年後若無人認領,這個金塊即歸里長夫婦所有,但他們採取直接歸還失主的做法,實屬難得,足堪典範。

彰化縣警局表示,依「警察機關辦理拾得遺失物作業規定」第11條,拾得物自最後招領之日起逾6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機關應通知其領取拾得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

警方說,民法拾得遺失物部分條文修正,將撿到遺失物者可向失主請求報酬的上限,由現行的10分之3降為10分之1,同時修正若拾得人未在7日內通知或交存拾得物,或失主為特殊境遇家庭、中低收入戶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拾得人不得請求報酬。依照修正前民法第805條規定,拾得遺失物者可向失主索取報酬,但報酬不得超過遺失物價值的10分之3,不過近年卻發生多起拾得人不當索取報酬,反讓失主陷入困境,因此修法,將請求報酬的上限由現行的10分之3降為10分之1,如果報酬有失公平,也可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而民法第805條之1,規定拾得人若沒有在7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拾得遺失物的事實,便不得請求報酬。失主如果是特殊境遇家庭者、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者,或有其他急迫情事,拾得人亦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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