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大運高舉「TAIWAN」旗遭特勤搶走 法院判國安局賠10萬
陳俞璋因高舉寫有「TAIWAN」的布條旗幟,遭世大運現場憲兵抬離現場,陳後來訴請國賠75萬1元。(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FETN蠻番島嶼社成員陳俞璋,前年在世大運閉幕式上高舉寫有「TAIWAN」的布條旗幟,遭現場憲兵搶下並抬離現場;陳後來訴請國賠75萬1元。台北地院認定,無論手舉「TAIWAN」或「臺灣」旗幟,均超越政治或意識形態,但執行正副元首的特種勤務機關竟予以反對,實在讓人難以理解,基於憲兵在特種勤務生效期間,依法僅受國家安全局指揮,判國安局應賠償10萬500元,可上訴。
陳俞璋主張,前年8月30日傍晚,他手持「TAIWAN」字樣旗幟進場,晚間5時30分,董事長樂團演唱「眾神護臺灣」結束時,他突遭一名身穿白衣、頭帶黑帽的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人員強行搶奪旗幟,其餘憲兵則組成人牆阻止他取回旗幟,雖經他以台語表示:「無代誌搶走我的旗幟創啥?」、「旗子還我」等語,仍遭6名憲兵暴力壓制逮捕。
陳俞璋認為,憲兵指揮部執勤過程,無視憲法保障他的言論表達自由、即舉旗幟權利,另沒收旗幟並違法逮捕,則已侵害行動自由、財產權與身體健康權,因此對作成禁止於世大運現場出現任何旗幟的決議單位,包括台北市政府、國家安全會議、警政署、國防部、北市府警察局、國家安全局等7單位,連帶求償醫藥費500與精神慰撫金74萬9501元。
北市府、警政署自認無賠償責任;市警局、國防部、憲指部均抗辯非賠償義務機關;國安會認為依國賠法相關規定,得拒絕賠償;國安局則說,公務員執行職務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必要性原則及比例性原則。
法官陳賢德審理後認為,台灣是眾人生長及居住地,而世大運在台北市舉辦,超過100個國家參與這項盛事,甚至中國地區也推派選手參加,因此,在閉幕式上無論手舉「TAIWAN」或「臺灣」旗幟,均超越政治或意識形態,然而,執行正副元的特種勤務單位機關竟予以反對,實在讓人難以理解。
法官認定,動手憲兵雖原屬國防部憲指部,但當天屬於特種勤務生效期間,依法僅受國安局指揮,有關下令及執行對陳俞璋奪取布條並強制抬離等職務,屬於特種勤務範圍,應認定主管機關為國安局、非國防部,其他單位則無連帶責任,最終判國安局應賠償500元醫藥費及10萬元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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