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六都保障山地原住民代表席次 地方制度法修法無共識保留
原住民立委孔文吉、伍麗華等人均提案修正地制法第33條指出,現行地制法規定,讓非六都的部分縣市山地原住民,無法選舉山地原住民的代表,應有山地原住民代表席次,然而對於修法涉及的席次變動,經討論後仍無法達成共識而保留。圖為原住民表演。(資料照)
〔記者林欣漢/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審查「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原住民立委孔文吉、伍麗華等人均提案修正地制法第33條指出,現行地制法規定,讓非六都的部分縣市山地原住民,無法選舉山地原住民的代表,應有山地原住民代表席次,然而對於修法涉及的席次變動,經討論後仍無法達成共識而保留,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伍麗華指出,統計我國部落原住民族人因為工作及就學的需求,已經有約5成從原鄉移居都會地區,但現行法令規定,在六都以外的縣市,須有山地鄉,才會有山地原住民議員的席次,例如,彰化縣沒有山地鄉,但有約3100名山地原住民,卻不能有山地原住民議員。
而且,這些山地原住民不能選區域議員,也不能選平地原住民議員,因此希望透過修法,來保障山地原住民代表席次。伍麗華提案的修法版本,山地原住民代表席次是額外計算,不計入一般議員的總額。
孔文吉提案的修法版本,則是針對新竹竹東、南投埔里、屏東潮州、內埔等山地原住民設籍人口超過1500人的鄉(鎮、市),應有山地原住民代表席次,保障其參政權益。
孔文吉說,現行法令只有保障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因立法疏漏而予以漏定,應在不影響既有選舉區或衝擊地方政治生態情況下,選出山地原住民代表。
立委高金素梅表示,現行地方制度法33條,讓基隆市、新竹市、彰化縣、雲林縣、嘉義市、金門縣、連江縣、澎湖縣等縣市的山地原住民,連平地原住民都不能投票,是很奇怪的法律,修法會增減多少席次,希望內政部給予明確說法;立委莊瑞雄也說,涉及席次的變動要確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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