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修自治條例解決亂象 汽、機車、腳踏車闖公園罰則相同
桃林鐵路木棧道淪為機車停車場。(桃園市議員牛煦庭提供)
〔記者魏瑾筠/桃園報導〕桃園市議會26日進行三讀議案的一讀審查,桃園市議員牛煦庭表示,依據《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汽、機車未經許可在公園駕駛或違停最高僅開罰1200元,比腳踏車沒騎在自行車道最高可開罰6000元還少,認為汽、機車造成的危害性,遠比腳踏車來的高,提議修正加重汽、機車罰緩,獲得跨黨派13位議員連署,此修正案並於今天獲一讀通過。另,他也認為市府應採取科技執法,加強取締。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對此說,汽、機車在公園違規情形較單純,目前已於9月5日在活化後的桃林鐵路與萬壽路2段的路口設置科技執法,經過1個月勸導期,目前已開罰25件,每件開罰600元,後續會視成效、評估需求再進行展點。
「太多車主把桃林鐵路自行車道當捷徑,應加重罰緩、使用科技執法取締。」牛煦庭說,閒置已久的桃林鐵路活化後,打造人行步道、自行車道,讓龜山區多了休憩好去處,不料卻常有汽、機車闖入,不僅淪為停車場,甚至還有機車與路人發生擦撞,讓當地龜山區山德、中興里居民苦不堪言,由於市府未設置車阻,民眾只好自力放置花盆,「擺了1條萬里長城」,阻攔車輛進入。
諷刺的還有,桃林鐵路綠廊活化工程應為可串連龜山、桃園及蘆竹區,並供民眾散步、騎單車的都市休閒綠帶,但在山鶯路至萬壽路段卻僅是綠園道,一大片的木棧道,連腳踏車都不能騎。
牛煦庭指出,據《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若違反第18條第3款未在指定場所使用腳踏車、直排輪、滑板車或從事溜冰、高爾夫球等活動,可依第21條處1200至6000元;但違反第18條第5款未經許可駕駛或違規停放車輛,可依第22條處600至1200元,牛煦庭說,汽、機車違規駛入或停放公園罰則竟比腳踏車還輕,相當不合理,因此提案提高違反第18條第5款的罰緩金額,並刪除第22條。
另,桃園市議員黃婉如也提議在《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第3款中,新增未在指定場所放風箏也要開罰,全案明天將由桃園市議會工務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由於桃園市政府未設置車阻,民眾只好自力放置花盆,阻攔車輛進入。(桃園市議員牛煦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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