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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自己報案筆錄PO網 妨害秘密罪嫌起訴判無罪

2026/01/19 14:30

女子將自己的報案筆錄PO上網,遭妨害秘密罪起訴,橋頭地院判無罪。(資料照)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高雄市許姓女子去年4月對網友提告妨害名譽、恐嚇,到派出所報案製作筆錄之後,逕自以手機拍下筆錄內容PO上網,供其好友瀏覽,經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擷取網頁並通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後,認許女涉犯刑法妨害秘密罪,散布竊錄之非公開活動罪嫌將她函送法辦起訴,橋頭地院審理認許女所為非偵查活動正進行中,亦無違反偵查不公開之規定,判許女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被告許女係欲對網友提告恐嚇、妨害名譽等罪嫌,遂前往警局報案,待承辦員警製作完筆錄,並將筆錄列印出來交由其確認內容是否有誤時,見承辦員警另著手開立報案證明單,方趁承辦員警使用電腦輸入資料時,使用手機拍攝前開警詢筆錄內容。

法官認為,其所拍攝者,並非承辦員警問話、打字、輸入電腦等製作警詢筆錄之活動,意即被告拍照斯時,員警已完成該案之詢問,而無偵查活動正進行中,自無從寬認解釋靜態之警詢筆錄係屬於警員所為非公開活動、言論或談話等其中一環節,被告所為,顯然與刑法第315條之1所規定之要件不符。

且偵查不公開之相關規定,係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偵查不公開,所約束之對象,係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警察、辯護人等法執人員,並非告訴人或被告。

被告所為雖有不當,但其所拍攝者既為自己之警詢筆錄,就被告個人而言本非秘密,對於參與製作筆錄過程之司法警察則屬執行公務之行為,亦非隱私權保障之對象及範疇,因此判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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