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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府觀察》從口頭承諾到入法 「六項保證」成台美基石

2016/05/02 06:00

◎駐美特派員曹郁芬

美國對台灣的「六項保證」,原本只是一九八二年七月十四日美國前總統雷根透過當時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處長李潔明,向蔣經國總統口頭宣讀的一份「非文件」(none paper),最近透過共和黨全國委員會的決議案,美國國會參、眾兩院的立法,六項保證突然變成台美關係的基石。

美國官員在重申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時,總不忘拿出美中三公報和台灣關係法,來壓制想要片面改變台海現狀的兩岸政府,未來這個萬用方程式可能要再加上六項保證。

由於當年李潔明是口頭宣讀,雷根政府並未向蔣經國提出六項保證的書面文件,因此六項保證出現過不同版本。例如,眾議院外交委員會提出的共同決議案與共和黨全國委員會的決議案,對於六項保證的內容就有出入。

根據美國國會紀錄,亞太助理國務卿何立志於一九八二年八月十八日在國會作證時,首度說明六項保證的主要內涵:一、美國並未同意在對台軍售上設定結束期限;二、美國不當調人;三、美國不會施壓要台灣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談判;四、美國長久以來對台灣主權的立場沒有改變;五、美國不同意修改台灣關係法;六、美國不同意在對台軍售上事先與北京諮商。

台灣前外交部長錢復在他的回憶錄裡則指出,李潔明向蔣經國宣讀的六項保證內容為:一、美方無意對台灣的軍售設定結束期限;二、美國不擬同意中共的要求,就對台軍售一事與其事先諮商;三、美無意扮演任何台灣與中共間調解人的角色;四、美將不同意修改「台灣關係法」;五、美不能支持中共對台灣的主權主張;六、中共從未在任何時刻要求美國對台灣施壓與中共進行和談,美國亦無意如此做,因為這是中國人自己的事,應由中國人依其自由意願自行解決。

不同版本中最大的差異是,美國到底是保證長久以來對台灣主權的立場沒有改變,還是不能支持中共對台灣的主權主張?美國長久來對台灣主權的立場又是什麼?

二○○七年,扁政府和布希政府的關係盪到谷底。台灣友邦諾魯將台灣立法院通過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見公約」(CEDAW)送交聯合國秘書處,秘書長潘基文回函給諾魯稱,根據聯合國二七五八號決議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合法代表,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布希政府拒絕接受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的說法,表示這不是聯合國的共識,還透過當時美國駐聯合國副秘書長貝霖,將一封列有九點聲明的外交照會轉交給聯合國秘書處。

布希政府當時聯合日本及加拿大等友邦迫使潘基文讓步,不是因為和扁政府麻吉,而是潘基文挑戰了美國長久以來對台灣主權的立場。如果台灣政府歡迎美國國會將「六項保證」當成台美關係的基石,首先應該讓台灣民眾了解到底「六項保證」是什麼?因為要是連材質都說不清楚,如何能保證這基石能讓關係牢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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