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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挺「被遺忘權」 Google需移除個資搜尋結果

歐洲法院13日裁示民眾有權行使「被遺忘權」,要求Google在搜尋結果中刪除已過時又不相關的個人資料。圖為Google德國法蘭克福總部。(歐新社檔案照)

歐洲法院13日裁示民眾有權行使「被遺忘權」,要求Google在搜尋結果中刪除已過時又不相關的個人資料。圖為Google德國法蘭克福總部。(歐新社檔案照)

2014/05/14 06:00

個人隱私重於言論自由

〔編譯張沛元/綜合13日外電報導〕歐盟最高法院「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13日作出具指標意義的裁示,認為當個人資料顯然已過時且不相關時,一般民眾有權要求美國網際網路搜尋巨擘Google刪除由該公司的搜尋引擎所搜尋出來的鏈結,也就是行使所謂的「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倡議人士認為此判決對Google造成打擊,顯示個人隱私重於言論自由;Google則表示失望。

歐洲法院指出,有鑒於Google與其他搜尋引擎會有系統搜集與呈現鏈結,Google與其他搜尋引擎,包括雅虎與微軟的Bing,的確能控制個人的隱私資訊;根據歐盟法律,個人有權利控制其個人資料,特別是非公眾人物的一般老百姓;倘若這些人希望有關自己的不相關或錯誤的個人資料被搜尋引擎的搜尋結果「忽略掉」,就有權利提出此等要求,即便這些資訊是合法刊登的資訊。

歐洲法院說,除非有特殊理由,像是資訊中提及的主人翁在大眾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讓大眾利益能因透過搜尋引擎取得該資訊而獲得滿足,否則Google必須應民眾要求,在搜尋結果中拿掉該網頁的鏈結。「被遺忘權」目前還在歐洲議會內討論,13日的判決是以現行隱私法為主要依據。

Google:判決令人失望

Google表示,對搜尋引擎與線上出版業者,這是令人失望的判決;該公司也對判決結果與歐洲法院的法務官賈斯金南的看法(即Google不需要為出現在該公司搜尋引擎上由各網站所登載的資料負責,而且歐盟公民根據現行法律並沒有「被遺忘權」)大相逕庭深感詫異,該公司需要些時間分析該判決的影響。稱霸網際網路搜尋界的Google曾表示,他們只能為尋找資訊負責;只要是正確與合法的資訊,該公司認為他們沒有義務刪除,否則便構成「審查」。

本案是由西班牙上訴法庭轉交給歐洲法院,總共有200多起訴訟,主案是西班牙公民岡薩雷茲的告訴,岡薩雷茲指控只要在Google用他的名字進行搜尋,就會出現跟債務相關的資料,即便債務爭議早已透過司法程序解決,但該資料仍不斷出現在西班牙某報的網路版上。

西班牙資訊保護組織(AEPD)認為,錯不在這家報紙,因為該資訊在刊登當時是正確的,但支持要求Google將這些資料從其搜尋結果中刪除的主張。西班牙法院在Google提出上訴後,請求歐洲法院解決此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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