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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同佳案》打模糊仗? 香港律政司聲明重彈「自首」說

香港律政司晚間8點多發布的新聞稿中並未予以肯定答覆,僅表示,「犯案者因應通緝令而自首,並願意承擔法律後果,能夠使公義得以彰顯。」(圖擷取自政府新聞網)

香港律政司晚間8點多發布的新聞稿中並未予以肯定答覆,僅表示,「犯案者因應通緝令而自首,並願意承擔法律後果,能夠使公義得以彰顯。」(圖擷取自政府新聞網)

2019/10/22 20:48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針對在台殺人嫌疑犯陳同佳之處置,我方陸委會今表示,已正式聯絡特區政府,提出派員赴港押解陳同佳回台受審之方案。香港律政司晚間8點多發布的新聞稿中並未予以肯定答覆,僅表示,「犯案者因應通緝令而自首,並願意承擔法律後果,能夠使公義得以彰顯。」

根據該新聞稿,律政司重申,已經對案件謹慎和全面地考慮警方的調查及所得的證據,在香港只有足夠證據控告疑犯清洗黑錢的罪名,並沒有足夠證據就其他罪行向他在香港法院提出刑事檢控。

律政司表示,任何人在香港因干犯罪行服刑完畢後均會獲釋,政府並沒有法律依據可以將釋囚任意繼續拘留。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政府部門都必須依法執行職務,不能隨意行使職權。

新聞稿中提到,把違法的人繩之於法,是每一個文明社會應有之義。犯案者因應通緝令而自首,並願意承擔法律後果,能夠使公義得以彰顯。斷然拒絕犯案者自首,是罔顧公義及極不負責任的做法,亦有違法治的精神。

根據台灣法律網指出,「自首」是指犯刑罰之罪,不論是故意犯或過失犯,在未被發覺之前,自願向該管機關申告自己之犯罪事實。而若是犯罪者在該管公務員已經發覺犯罪事實並已懷疑為某人所犯後,才自動到案者,僅得以「投案」論,並非自首。

相關連結請見︰

律政司就台灣殺人案有關法律事宜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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