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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立法禁止示威者蒙面上街 但警察可以

香港當局自5日零時起實施禁蒙面法,但警務人員不在限制範圍。(歐新社)

香港當局自5日零時起實施禁蒙面法,但警務人員不在限制範圍。(歐新社)

2019/10/04 17:47

〔中央社〕香港當局自5日零時起實施禁蒙面法,違者最高可監禁1年或罰款港幣2萬5千元,警務人員不在限制範圍。這項法令是針對「反送中」示威者在暴力衝擊時因蒙面而不利警方執法所訂定。

根據香港保安局提交給立法會的參考資料,「禁止蒙面規例」宛若「準戒嚴」。立法建議包括,警務人員在「任何公眾地方」發現「任何人」使用蒙面物品,若當事人拒絕讓員警核實身分,即屬犯罪,可處罰款港幣一萬元及監禁6個月。

此外,立法建議還要求,對擬議罪行的檢控時效,由原「裁判官條例」第26條慣採的6個月時效,改為犯下該罪行當日起計的「12個月內」展開。

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率同8名主要官員下午在政府總部召開記者會,公布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5日零時零分起正式實施。

根據禁蒙面規例,凡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以及警務處長按「公安條例」批准的公眾集會與遊行,任何人違反禁蒙面規例,最高可處罰款港幣2萬5千元及監禁一年。

規例列明,任何人不得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面罩,或任何遮掩全部或部分面部的任何物品,包括顏料。

如果有人在公眾地方使用物品蒙面,警員又相信有關物品可能阻止識別身分時,可以要求有關人士除去蒙面物品,不遵守者即屬犯罪。

但規例也列出「合理辯解」條款,包括有關人士從事專業或受僱工作、為了人身安全,以及因為宗教理由或醫學和健康理由。

林鄭月娥在記者會表示,訂立禁蒙面法是因為近4個月來,參與非法集結並進行破壞的人全部蒙面、隱藏身分,行為肆無忌憚,因此要立法阻止,讓警方有效執法。

她強調,政府引用緊急法立法,是因為目前出現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但並不代表香港進入緊急狀態。

林鄭月娥說,新規例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實施,在立法會復會後,將會提交立法會審議,希望市民理解並支持,又指社會必須一同向暴力說不,努力恢復正常的香港。

依據保安局提供的「禁止蒙面規例」立法建議,立法程序時間為10月4日刊登憲報,10月5日生效,10月16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另外,教育局也致函本地學校表示,禁止蒙面規例5日起實施,促請學校提醒學生及家長,任何人身處獲批准或違法的集會遊行時,不能蒙面,否則即屬犯罪。

教育局提醒學生,除了宗教或健康原因,外出時不要以任何方式遮蓋臉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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