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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用戶猝死無關 中國法院基於「公平」仍判賠68萬

中國浙江省有位男子2017年在騎ofo共享單車時意外猝死,雖然法院認為拜克洛克對死者的死亡並無過失,但基於「公平責任原則」,仍判拜克洛克須賠償給死者家屬15萬人民幣(約68.4萬新台幣)。圖非當事人。(路透)

中國浙江省有位男子2017年在騎ofo共享單車時意外猝死,雖然法院認為拜克洛克對死者的死亡並無過失,但基於「公平責任原則」,仍判拜克洛克須賠償給死者家屬15萬人民幣(約68.4萬新台幣)。圖非當事人。(路透)

2019/01/28 22:55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中國浙江省有位男子,2017年在騎ofo共享單車時意外猝死,事後死者家屬將ofo的營運業者「北京拜克洛克科技公司」提告求償;雖然法院認為拜克洛克對死者的死亡並無過失,但基於「公平責任原則」,仍判拜克洛克須賠償給死者家屬15萬人民幣(約68.4萬新台幣),而「沒過失卻仍要賠償」的判決結果也引起外界議論。

綜合外媒報導,死者姚男在2017年7月騎乘ofo共享單車,在經過一處交叉路口時突然因昏迷而從單車上摔下,緊急送醫仍不治身亡,死因為猝死,且未發現有明顯外傷;當時公安機關也針對姚男的遺體進行屍檢,檢驗結果也是無明顯致命外傷,僅在頭部、手部、頸部多處軟組織挫傷。

由於ofo共享單車有向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旅行人身意外傷害險」,因此太平洋保險公司在2017年8月向姚男家屬發出屍體解剖檢驗通知書,但遭姚男家屬拒絕,因此太平洋保險公司無法理賠,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最後雙方因無共識,姚男家屬便將ofo共享單車的營運業者拜克洛克公司告上法院,索賠人民幣117萬多元(約新台幣534.2萬元)。

浙江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審理後指出,沒有證據可以證明ofo共享單車與姚男的死有直接的因果關係,而營運方也對姚男的死沒有過失,要求營運方承擔賠償的主張缺乏依據;但法院認為,畢竟死者是ofo共享單車的使用者,讓受害人自行承擔損失「有失公平,也不利於和諧人際關係的建立」,雖然雙方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但基於公平責任原則,仍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因此判拜克洛克公司須賠15萬人民幣(約68.4萬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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