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封面故事〉提早落袋為安 增加台股動能

2018/11/12 06:00

公司法將現金股利發放從1年1次,變成最多1年4次。大立光高股價、穩健成長,未來可望更受外資青睞,有利公司籌資。(資料照)

記者林菁樺/專題報導

這次「公司法」大翻修,第228條之1「股王條款」,將現金股利發放從原本「一年配」改為「半年配」或「每季配」,也就是放寬公司發放股利限制,投資人從一年一領,變成最多一年四領。

經濟部商業司指出,如果可按季分紅,賺錢的上市櫃公司可將盈餘分配,投資人可以更快速獲得公司分紅,提升投資的意願,進而促進台股動能。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陳彥良指出,英、美等國多未規定股利分派次數,過去國外相對較台灣寬鬆,這次放寬是接軌國際制度,也有利於吸引外資法人。

新版公司法第228條之1被稱為「股王條款」,因為如大立光、台積電等高股價、穩健成長的公司,外資法人持有不少,獲利自然也高;放寬股利發放次數後,未來可望更受外資青睞,有利於公司籌資,且每當分派高股息時,股價會有一波拉抬,投資人與公司都能受惠。

避股息發過頭 淡旺季明顯不宜採用

商業司官員認為,這次公司法修法,對公司而言,在盈餘分派上多了彈性;對股東來說,則是投資收益可提早落袋為安。不過,比較適合「股王條款」的是獲利穩健的高配息公司,例如,過去一年8元的現金股利,可改成每季發放2元。然而,也有不少公司私下向官員透露:「沒有太多盈餘,股息改多次分派,會不太好看。」

「一套衣服並非所有人都能穿!」陳彥良表示,科技業等穩定獲利的產業才適合「股王條款」,若是淡、旺季明顯的產業,就不太適合。他解釋,萬一上半年獲利狀況佳而發放股利,但下半年虧損且整年度結算後仍虧,又不能向股東追討,盈餘「發過頭」的情況,可能衝擊公司財務穩健度,也影響債權人權益。

若企業要將盈餘發放改成每半年或每季發放,只要修改公司章程即可。不過,陳彥良建議,因涉及公司財務的穩健度,公司要改為一年多次分派前,須先進行財務測試。商業司官員也說,未來公司在提前分派盈餘時,會計師或會計人員的素質會比過去更為重要。

適合高股息股 具有穩定股價效果

商業司並表示,過去每年分派一次股利須召開股東會,但若公司每季分派都要召開股東會,太過勞師動眾;因此,新制上路後,「期中」前3季現金股利分派由董事會開會決議即可,也僅須會計師查核;「期末」最後一季才要召開股東會,並由會計師簽證,整體而言程序上不會太困難。不過,股票股利部分,仍須經過股東會同意。

陳彥良認為,放寬一年多次發放現金股利,某種程度是讓公司多了穩定股價的工具。他解釋,假如公司被放空,原本年底才要分派盈餘,而當時公司財務狀況允許,可以宣布當季發放盈餘,具有穩定股價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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