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封面故事〉大同條款 過半股東可開臨股會

2018/11/12 06:00

新版公司法增加不得以臨時提案突襲股東會的重大事項,包括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等。圖為大同公司。(資料照)

記者黃佩君/專題報導

新版「公司法」11月1日上路,股東會將有全新遊戲規則上演,最受矚目的就是公司法第173條之1規定︰過半數股東可召開臨股會,若目前提出申請,最快12月底前即可召開臨時股東會;同時,新版公司法也為增進股東權益,擴大不得以臨時提案突襲股東會的重大事項,包括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等;此外,董事會也有義務將股東提案列為議案,且股東提案可以電子方式提出、非公發公司也可以視訊召開股東會。

持股3個月可糾團召開臨股會

經濟部官員表示,這次公司法修法針對股東會規範改變部分,主要集中在提升股東權益,避免過去的股東會「突襲」亂象重新上演;也保障股東提案權,以及董事會若不開股東會時,多數股東可擁有臨股會的召集權。

其中,公司法第173條之1規定,持股過半股東且繼續持股3個月,可以自行召集臨股會,大幅增加市場派籌碼,外界稱為「大同條款」。對此,經濟部商業司表示,股東自行召集臨股會需持股3個月以上,可以多數人合併計算持股即「糾團」申請,但人數「可減少」、「不可新增」,最後合併計算時須符合持股條件才能夠召開。

根據商業司估算,臨股會召開,從向股代機構申請、經公告、停止過戶30天等流程,最快需要45天時間。

避免突襲亂象 擴大臨時提案限制

另外,公司法修法後,對股東會議案內容也有重大變動,包括針對臨時提案增加限制,讓股東對股東會的議案有更多了解及準備時間;過去以「突襲」提案改變公司重大決策的狀況,將有改善。

商業司表示,過去公司法172條第5項就已限制部分重大事項應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包括選任及解任董監事、修改章程、公司解散及合併、分割、讓與營業或財產等;這次修法新增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及公積轉增資等。

降低成本 非公發公司可採視訊股東會

官員說明,根據新版公司法,這些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且須說明其主要內容,也就是不能單純只列出「修改章程」、「減資」,必須具體說明修改內容、減資方案等;還要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的網站,並將網址載明於召集通知之上,讓股東能上網查閱,沒有「技術性隱瞞」的可能。若違反相關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可由證券主管機關對代表公司的董事處以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為因應數位時代以及減少非公發公司舉行股東會成本,這次公司法修法也納入非公開發行公司可舉行「視訊股東會」。至於公發公司,因涉及股東身分認證、計票等問題,因此尚未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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