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數位稅-台灣篇>跨境電商年賣逾48萬 須繳稅

2018/04/16 06:00

跨境電商營所稅課稅規定

記者吳佳蓉/專題報導

境外電商年銷售逾48萬元,需來台辦理稅籍登記繳稅。(資料照)

面對數位經濟衍生的稅基侵蝕問題,台灣也在積極尋找解方。繼去年5月建立「跨境電商營業稅課稅新制」,財政部今年1月也針對跨境電商營所稅發佈課稅規定,確立遊戲規則,並要求境外電商今年5月首次在台申報營所稅。

數位經濟對稅收的挑戰,首先展現在營業稅上。原先國內個人或企業,向在國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境外電商購買虛擬勞務(例如:音樂串流),購買金額在免稅門檻(現為2,000元)以下免稅,超過才課稅,且是由買受人自行繳納5%營業稅。

跨境電商 今年要繳營所稅

不過,有別於較熟悉稅法、購買規模較大的企業,個人購買虛擬勞務的金額,很少超過免稅門檻,加上不熟悉稅法,不知道要來申報,導致稅基持續流失。

安永執業會計師周黎芳表示,去年5月,財政部推動跨境電商營業稅課稅新制,針對個人向境外電商購買虛擬勞務(B2C),改由境外電商自行申報,年銷售額在48萬元以上的跨境電商,就得來台辦理稅籍登記繳稅。

稅制單純 有收入就可課稅

至於在所得稅面向,周黎芳表示,不像歐盟,企業需在境內有常設機構,才可對其課稅。台灣稅制相對單純,企業只要具有我國來源收入,就可課稅,即使面對數位經濟,課稅邏輯亦同。

過去卡在稅源很難精確掌握,尤其是B2C方面,只有B2B(企業向購買境外電商虛擬勞務)部分,可仰賴國內企業於給付境外電商價款時,先行扣繳20%稅款來掌握稅收。直到跨境電商營業稅課稅新制上路,協助掌握稅基,便要求跨境電商於今年5月,首次就B2C部分所得申報營所稅,並加強對B2B扣繳查核。

跨境電商 需辦理稅籍登記

關於課稅的遊戲規則,財政部今年1月發布「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凡境外企業只要透過網路,銷售虛擬電子勞務給台灣境內的個人、企業及機關團體,所收取的報酬,就視為我國來源所得課稅,如數位平台收入及相關電子勞務收入等。

舉例來說,小明在手機APP商店花100元買遊戲點數,平台收到100元後,將其中80元轉給境外遊戲廠商,自己拿20元手續費。只要平台有在交付款項時,替國稅局先就80元進行扣繳,自己便可只就20元計稅。

數位平台 淨利率訂為30%

不論是採扣繳或自行申報的境外電商,計稅時,收入都可核實減除成本費用,如果無法列出成本單據,就以同業利潤標準,來決定收入中多少占比得繳稅;屬數位平台的業者,淨利率則訂為30%。

算出淨利率後,可視該筆所得在境內、外的貢獻度,來決定是全額或半數於台灣繳稅。收入乘上淨利率、貢獻度後的金額,再乘以稅率20%,便得出應納稅額。

以數位平台為例,收入100元,淨利率30元,假設在台貢獻度為100%,那應納稅額就是6元。

周黎芳表示,對跨境電商來說,要實列成本費用不易,大多都會採同業利潤率計算淨利率。目前官方訂出的淨利率,業者是否認同,對境內、外貢獻度的認定,商方見解是否有落差,都是後續值得觀察的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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