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數位稅>跨國電商巨獸避稅 歐盟宣戰

2018/04/16 06:00

歐盟將對數位經濟課稅課徵3%數位稅。(法新社)

記者吳佳蓉/專題報導

歐盟執行委員會今年3月,針對數位經濟課稅提出「暫時性的期中課稅提案」,宣示將對一定營收規模以上企業的特定「數位收入」,課徵3%數位稅,預估每年稅收最高增加50億歐元,對高度數位化產業(highly digitalised businesses)營運生態掀起巨大變化。

究竟何為「數位稅」?資誠會計師曾博昇解釋,數位稅為歐盟針對「數位經濟不課稅」現象,所提出的一種暫時性課稅提案,為歐盟研擬出「長期性課稅提案」前的一種過渡性做法,解決日漸加劇的稅基侵蝕問題。

現行歐盟對判斷境外企業是否課稅,主要以是否設有公司或固定營業場所判斷;不過,數位經濟的營運、獲利未必得仰賴實體據點運作,甚至不需申請該國網域名稱,在地使用伺服器,就能以雲端化方式營利。據歐盟執委會調查,比起傳統企業所得平均有效稅率為23.2%,數位化企業有效稅率僅有9.5%,相差極大。

數位化企業稅率低 不及傳統企業一半

歐盟日前提出「長期性課稅提案」,預告未來將建立一致性的課稅機制。初步認為,具顯著數位化活動,包括在某一歐盟會員國年營收逾700萬歐元、或擁有10萬名以上年度用戶,或已簽訂3,000個以上的數位商業合約。至於如何計算課稅所得、又如何課徵,仍待長期研議。

曾博昇表示,在此之前,歐盟並不打算毫無作為,在這段過渡期,將先開徵數位稅,針對全球年收入逾7.5億歐元,且在歐洲年收入逾5,000萬歐元的境外企業,於歐盟取得的線上廣告收入、數位平台收入(如spotify、netflex等)及出售用戶數據收入等三類數位化收入,課徵3%所得稅。

以營收作為課稅門檻,主要是針對高度數位化企業,具高營收但在當地卻幾乎不存在實體商業活動的特性;依照歐盟設定的營收門檻,目前知名一線數位企業,如Facebook、Google、Uber、airbnb、Agoda等全都落在課稅範圍內。

而只針對三類數位收入課稅,是為了直接聚焦數位經濟的共通要素「使用者」及「數據」,對因其所產生的商業利徵稅,顛覆以往聚焦企業營運的課稅焦點。

營收為課稅門檻 臉書、Google都要課稅

安永執業會計師周黎芳指出,歐盟希望各會員國,能在2019年底完成國內立法程序,於2020年元旦開徵數位稅。不過,美國強烈反彈,是否還有變數仍待關注;至於歐盟長期目標,將等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2020年提出數位經濟課稅報告,才有進一步動作。

曾博昇提醒,在全球未有具完善理論基礎、一致性數位課稅方式,目前全球暫行課稅方式歧異;除歐盟向企業數位營收課稅的做法外,有些國家是以提出特殊的常設機構門檻來因應,或針對特定類型的電子商務交易扣繳,或運用特殊反避稅措施來反制。

數位時代 各國關注稅基流失

他指出,過去因稅制尚未跟上數位經濟,所產生的「不課稅」好處已逐漸消失,甚至因各國迥異的暫行課稅措施,反而可能面臨許多挑戰,例如過度徵稅、法遵成本增加、影響新創發展等,可能對企業的訂價策略帶來影響,將如何具體反映在具體政策上,值得進一步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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