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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文化】國藝會基金違法操作 文化部視而不見

2014/11/04 06:00

除基金缺口外,國藝會董事長施振榮身為獎助核定者,同時擔任受獎助單位雲門舞集文教基金會董事,是否有裁判兼球員問題,最近也引起討論。圖為雲門舞集今年9月赴喬治亞演出「流浪者之歌」。(資料照)

〔記者楊明怡/台北報導〕沉寂已久的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簡稱國藝會)基金缺口問題,因首任董事長陳奇祿逝世重被提起,面對民間質疑,國藝會主管機關文化部一不負起管理責任,二不積極溝通修法,對國藝會長期不符法規事實,幾近視而不見。

1994年公布的《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明訂國藝會基金以100億元為目標,十年內收足。十年早已過去,去年底國藝會基金餘額為61億7533萬元,與目標差距超過38億,若扣除政府捐助的60億3800萬,國藝會成立近19年,基金勸募成效僅3700多萬,每年不到200萬元。

國藝會表示,因利率下降,勸募母金既不符捐助人的效益,也不符金錢使用的效率,「幾屆董事會的立場都是這樣」,甚至明言即使有大筆捐款,也會用做業務經費,「我們不要丟到母金裡面。」

對國藝會視《設置條例》規定如無物的做法,依《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監督要點》,對國藝會有監督權利及義務的文化部,日前發表百餘字聲明,除表示支持國藝會推動「專案募款」外,對國藝會長期不符法規的狀態隻字未提,遑論提出解決辦法。

事實上,從2003年國藝會感到基金勸募不易,改以專案募款已歷時十餘年,主管機關從文建會至文化部歷任9位首長,現任部長龍應台自前年5月任文建會主委至今也2年有餘,從未提出修法草案並積極修法使國藝會作法有機會合乎法律規定,即聽任國藝會在法有明文下,對全國4500多個依法登記的基金會,做出董事會決議效力高於法律的荒謬示範。

對修法進度及規劃,國藝會與文化部說法有如羅生門,國藝會表示,文化部對國藝會未積極勸募基金的理由「深深了解」,且「文化部綜規司有這樣的(修法)想法」,不過,修法動作應由文化部發動;但文化部表示,目前沒有規劃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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