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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親子】〈女人法律專線〉提出不孝證據 可不得繼承遺產

2008/09/10 06:00

Q:津津在丈夫過世後,辛苦的將3個兒子拉拔長大。但二兒子在結婚後,因她長期與媳婦關係不和,二兒子也開始與她交惡,棄她於不顧,不盡奉養之責,甚至津津有次氣到罵說:「死後絕不給二兒子半毛錢。」

今年津津因病過世,留下一筆財產。小兒子與母親感情最好,平時就看不慣二哥的所作所為,有意商請律師向法院提出二哥不孝的相關證據,讓二哥不得分配遺產,不知這樣的做法可行?

桂梅君律師詳解:

做為子女在父母生前不聞不問,父母過世後卻可以分遺產,法理情上都難說公平。因此民法第1145條第一項規定五款所有繼承人(包含子女)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如果子女有其中任一款行為,經證明屬實後,子女便喪失繼承權。

其中第五款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其中所謂「重大之虐待」,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如父母)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都屬之;如果被繼承人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沒有不能探視的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使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的情節,也算是重大虐待。

所謂的「侮辱」,是毀損他方人格價值的行為。比如被繼承人於臨老之際,眼見子女為家產而反目,子女更當著外人對父親蠻橫忤逆或舉手欲毆打,這樣的行為足以使尊嚴盡失,身心嚴重受創,也算是重大虐待及侮辱。而所謂「表示不得繼承」,指被繼承人清楚表達不讓某人繼承遺產的意思,通常用遺囑或其他書面均可,如果只是籠統說某子女如何不孝是不夠的。

因此,如果小兒子可提出二兒子如何對母親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的情事,以及津津如何清楚表達不讓二兒子繼承的意思,例如「死後絕不給二兒子半毛錢」等,那麼二兒子最終有可能會無法繼承津津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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