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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親子】〈女人法律專線〉丈夫為養子 遺產要分手足?

2008/04/16 06:00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芊芊的先生一個月前意外身故,留下一筆遺產。而芊芊的先生為養子,其養父母還有一位親生女兒,不過因為大家長大後不太聯絡,只知道養父的女兒目前在美國定居,對於養父幾乎沒有扶養,全部都是芊芊與先生在照顧,而養父母也都早已相繼過世。

本以為先生留下的財產應該會由芊芊全部繼承,因他們夫妻間沒有孩子,但這幾天突然接到養父女兒的電話,並主張要繼承先生的部分財產,她有權利來分配先生的遺產嗎?

賴淑玲律師詳解:

養子女之權利義務均與親生子女相同,也就是說:在法律上,養父的女兒就是芊芊先生的姐妹,這個親屬關係不會因為養父或先生死亡而有所改變。

芊芊先生的遺產,依法應該由配偶(即芊芊)與其他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而其他法定繼承人的順位依序是: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孫子女等);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

由於芊芊與先生之間沒有小孩,而養父母也早已過世,因此目前應由第三順位的法定繼定人,也就是養父的女兒,跟芊芊共同繼承先生的遺產。在這種情形下,芊芊的應繼分是遺產的二分之一。

先生的遺產倘若是在與芊芊結婚之後才購置的,屬於先生的「婚後財產」,依法芊芊可以先就先生的「婚後財產」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原則上可以先行分配一半;未分配的另一半才算是先生的遺產,然後芊芊又再繼承這些遺產的一半,這麼一來,芊芊的權益可以獲得較大的保障,同時也可以節省遺產稅。

(婦女朋友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可撥打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女人104免費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02-33933575。專線服務時間:10:00-12:00;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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