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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性異言堂】〈幸福應援團〉恐婚 就怕離不了婚

2018/01/14 06:00

(圖/喬安娜)

文/簡碧儀

瓊瑤女士曾在節目專訪中提到,自己第一任婚姻的丈夫總是夜不歸營,不是為工作應酬,只是出去玩。二十五歲時,她考慮結束這一段短暫婚姻,她對母親說:「我這個婚姻好像已經維持不下去了,您認為我應該維持下去,還是跟他離婚算了?」她的母親對她說:「一個壞雞蛋,妳咬了一口,就知道是壞的,妳還要把它吃完嗎?」瓊瑤說她的母親是前衛的,而我相信她母親是很愛她的,所以不忍她在錯誤的婚姻裡受苦。

夫妻其中一方不同意 要離婚比登天還難

渴婚的女生很多,但「恐婚」的女生也很多,文青女孩蔡燦得在接受專訪時,也曾被問到:「為甚麼不結婚?」她回答:「結婚這件事就是,當有一天妳不想跟這個人在一起的時候,妳要去求他簽字……,萬一,我求他簽字,他不想簽怎麼辦?」她的回答一語道破亞洲國家婚姻制度的悲歌,就是離婚需要雙方的同意,如果有一方不同意,要離婚比登天還難。

在台灣,想離婚卻離不了婚的無奈夫婦太多了。據我的觀察,一半以上想離婚的男人,通常是因為身邊出現妻子以外的親密對象,但一半以上想離婚的女人,通常是因為對婚姻絕望,對丈夫婚後表現極度失望。不離婚太簡單了,因為離婚好難,妻子和丈夫兩人都「同步願意離婚」,好難!

想逃離惡質婚姻 法律卻難以倚靠

對許多已婚人妻而言,離婚的本質就是「逃難」。但並不是所有企圖脫婚者,都可以順利離開一段不健康、不快樂亦或惡質的婚姻,除非對方願意成全妳。

D小姐從和丈夫同居的家裡逃出來,她希望訴請離婚,但律師告訴她,如果單單是個性不合,法院恐怕無法受理她的請求,因為台灣的法律規定「只有過失較小的那一方」訴請離婚才能獲得勝訴,而律師認為逃離家庭的她,很可能會被認為是婚姻裡過失較大的一方。所以,不論那段婚姻破裂到甚麼程度,只要過失較小的一方不願離婚,法律通常會選擇保留這段婚姻。

法律維繫這樣的婚姻有何意義呢?試問,婚姻破裂的責任歸屬,真的可以公平公正嗎?家暴、外遇等事由容易舉證和蒐證嗎?司法可以還原真相嗎?婚姻裡最殘忍的是:最後維繫婚姻的往往不是愛或情義,而是孩子和面子,甚至是不願意分出去的贍養費,或無法妥協的宗教信仰。

訴請離婚曠日廢時 為餘生幸福加油吧

歐美許多國家對於離婚的規定,通常只要其中一人同意就可以脫婚成功。但在台灣,透過法院申請離婚,單單一審法院便要耗費約四個月甚至一年以上的時間調解;接著進入約六個月甚至長達兩年的調查審理期;接著二審、三審,曠日費時。我們是否應該省思:法律制度是否應該隨著時代文化的進步適時做調整?也許,離婚制度的調整,可提高夫婦們好聚好散的比例,也能提高已婚男女維繫婚姻品質的警覺性。

想起女演員大久保麻梨子的一則專訪,她說日本有句俗話:「不餵釣上岸的魚。」她說,日本男生很會追女孩,但到手了就隨便敷衍了。試問,D小姐喜歡溫柔體貼的男生,但丈夫婚後失去婚前一貫的溫柔,取而代之的是語言暴力甚至肢體暴力,家務從不動手也從不感謝。消費交易,商品內容與包裝說明不符可以退貨,丈夫婚前婚後表現不符,卻沒有退貨的基本保障?

離婚確實是生命中不可承受之輕,但一輩子與不健康的婚姻死守到最後,代價是餘生的幸福快樂,值得嗎?難怪許多人妻脫婚成功後,自此便是最堅強的人類,因為再也沒有甚麼事能令她們恐懼或膽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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