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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文化】地方文資爭議頻傳 鄭麗君想修法

2017/06/19 06:00

對於地方文資爭議頻傳,鄭麗君不排除修法。(記者凌美雪攝)

〔記者凌美雪/台北報導〕歷經十餘年不斷修正才公布施行的文化資產保存法,卻在地方政府執行時爭議頻傳,如編列經費修復之後卻變蚊子館,或根本來不及進入文資審查就被摧毀,尤其近年有需許多歷史建築在未獲文資認定之前,就遭火焚或推倒。對此,文化部長鄭麗君表示不排除針對最關鍵的第110條進行修法,或另設申訴機制。

對於地方文資審議的錯誤,文化部總說「尊重地方」,對於地方文資處理的違法與失職往往無法進行實質的處置。對此,鄭麗君表示,文資法第110條裡面規定,「當地方不作為時,應由中央代行」,但當她還當立委時就發現,地方文資審議一旦啟動,依文資法的規定,中央就沒辦法介入,但若地方作為不當,該怎麼辦?「所以我也一直考慮,這一條要不要修改。」

「我們也思考在110條以外,是不是應該有申訴的辦法,現在文資審議之所以會跟社會對立,有個背後很重要的因素,即政府面對私有財要進行文化保存的時候,政策工具是不足的,因為對於古蹟擁有者的補償,只有容積移轉的工具,基本上誘因不足,」鄭麗君說,「而且,容積移轉過度使用對都市發展也不一定是好的,出了都市基本上又沒什麼用。」

鄭麗君認為,如果縣市政府自己是開發者的時候,進行文資審議時,自己就應該迴避,這一點已明訂在正預告中的子法,就是「當開發計畫是由政府主導時,地方政府機關代表應該要退出審議委員會」鄭麗君說「文化局也不應該主持,應該由其他委員推舉主席來主持,否則地方政府一方面都發局在開發,一方面文化局在審議,那你覺得文化局會不會有壓力?市長站哪一邊?這其實是有矛盾的,我在當立委時就有提案應設迴避機制入法。」

此外,所謂「地方處置是否不當」,在文資法裡,只能用程序來認定,「問題往往是程序沒有瑕疵,但審議的結果跟社會期待有落差,所以要回過頭來要求審議機制更有公民參與,要有公聽會,要公開透明讓社會至少有知情的權利,」鄭麗君說,目前只能讓子法的部分先上,先強化審議會的專業與公聽會的制度,「之後如果還有疑義的話,再思考是不是應該在110條以外建立一個申訴的機制,或直接針對110條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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